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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概念英语》遭遇新类型侵权之侵犯著作权


时间:2011-5-27 10:22:58  来源:原创  作者:

     点读机绑定网站,复制新概念教材

  据了解,《新概念英语》的原作者是英国人路易·乔治·亚历山大,朱利亚·班纳·亚历山大是原作者的遗孀,根据原作者的遗嘱,朱利亚·班纳·亚历山大对《新概念英语》享有著作权。《新概念英语》在中国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每年有数百万学习者,早已成为英语学习者的必选读物。

  “2008年5月,涉案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下称外研社)在第三极书局购买了1台万虹科技公司生产的‘万虹’F46型读书机(下称涉案点读机)。按照万虹科技公司客服人员的指示,登录万虹科技公司的教材下载网站中国文化传播网,发现该网站提供有关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并将该网站中列明的涉案作品所有文件进行了下载和保存并通知了朱利亚·班纳·亚历山大。”原告代理人金毅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朱利亚·班纳·亚历山大将上述文件存入涉案读书机使用后发现,其中所有的涉案作品文件均系非法使用涉案作品制作并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侵权文件。

  金毅认为,万虹科技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并未支付相应费用,擅自使用涉案作品内容制作非法文件并通过互联网向涉案读书机用户提供下载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第三极书局作为涉案读书机的销售商,客观上扩大了万虹科技公司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因此,朱利亚·班纳·亚历山大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第三极书局停止销售涉案点读机,万虹科技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点读机;万虹科技公司停止非法使用涉案作品制作文件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的行为,删除并销毁使用涉案作品制作并上传至互联网的文件;万虹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完全停产点读机未获支持

  本案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万虹科技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点读机、第三极书局停止销售涉案点读机,其同时请求判令万虹科技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制作文件并将上述文件上传至互联网,删除并销毁使用涉案作品制作并上传至互联网的文件。

  对此,法院认为,万虹科技公司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的幅度相适用。涉案点读机并非专门为下载涉案作品文件的目的而制造,其仍可下载其他文件,如判决完全停止涉案点读机的生产、销售,将加大万虹科技公司因侵犯原告著作权而应承担的责任,且万虹科技公司生产、销售涉案点读机的行为本身并未侵犯原告针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万虹科技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在于中国文化传播网中存在有涉案作品的文件,若上述事实消除,则万虹科技公司生产、销售涉案点读机不再具备侵犯原告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可能。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将中国文化传播网存在的涉案作品文件删除即可达到要求万虹科技公司停止侵权的目的。本案中,第三极书局购买的涉案点读机没有下载任何文件,第三极书局亦无法预见到万虹科技公司向涉案点读机的用户提供涉案作品教学文件从中国文化传播网上下载的行为。据此,第三极书局销售涉案点读机的行为未构成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第三极书局停止销售涉案点读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是否适格被告成焦点

  在本案庭审中,万虹科技公司主张其不是涉案点读机的生产商,仅是独家销售商,涉案点读机的生产商是深圳市奇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文化传播网上有关涉案作品的文件并不只是由涉案点读机才能下载使用,其他品牌的点读机也可以下载使用。

  万虹科技公司表示,涉案点读机的外包装、产品本身及产品说明书均未显示原告所称的涉案作品下载网站www.cnwhcb.com,万虹科技公司的网站也未与该网站进行任何链接,该网站显示的经营者为个人,原告也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据证明该网站与万虹科技公司有任何联系,且该网站的存在时间早于涉案点读机的生产时间。鉴于万虹科技公司不是www.cnwhcb.com网站的经营者,也不知道该网站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万虹科技公司认为其不是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适格被告。

  “涉案点读机和侵权软件互为表里,缺一不足以实现学习功能;虽然涉案网站的ICP备案显示其注册者并非万虹科技公司,但万虹科技公司及其各地售后服务人员均告知用户向该涉案网站下载侵权软件,表明该网站受其控制,或至少与其存在紧密联系,共同实施了将涉案作品制成软件并上传至涉案网站供用户下载的侵权行为。万虹科技公司通过第三方名义注册网站提供侵权软件下载的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有意为之。”金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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