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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慕大永中科技指控永中软件非法销售Office


时间:2011-7-12 11:04:51  来源:原创  作者:

7月11日,永中科技原创始人曹参通过助手向中国软件资讯网独家发来声明。声明指出,鉴于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在中方股东的申请下已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开始合法的使用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来开发新版本的永中集成Office 2011并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

声明称:从著作权角度来看,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发行销售的“永中Office 2010”是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永中集成Office 2009”的“演绎作品”。因为永中软件与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为非法,所以该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也应是非法。

声明还指出:即使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为合法,但由于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从未通知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该合同,该合同已经被视为解除。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永中软件已无权使永用永中科技的知识产权。

以下为声明全文:

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永中Office之合法性的声明

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Evermore Software, Ltd.系台商设立于英属百慕大群岛的股份有限公司,曾与无锡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合资设立由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WUXI Evermore Software, Inc.”,并以非专利技术投资到合资企业与中方合作开发办公软件产品。

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是“永中”等注册商标(证书号1730012)的注册人,上述注册商标以普通许可方式由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根据合资企业双方的约定,永中Office的著作权归“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永中Office在大陆(不含港澳台)以外地区的销售权归”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独家所有。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也有权使用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来自行开发非与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竞争中的产品。

鉴于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在中方股东的申请下已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开始合法的使用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来开发新版本的永中集成Office 2011并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

今年6月份,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与Deepin Linux社区合作,推出免费个人版的永中Office 2011。

2010年之前,永中Office 2007/2009的合法提供者是“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然自2010年一家名为“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开始发行销售永中Office 2010。该公司对外称,原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组”,该公司是由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并接收了永中Office的研发团队和相关业务。

对于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敬请广大用户和有关政府部门注意以下事实,对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的法人资格及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慎的自我判断:

一.设立登记和营业执照

2009年11月1日,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现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存好出资1万元人民币与华软创业投资无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2500万元人民币向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共同申请设立“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的名称核准(名称预先核准号320200M214271),企业类型为“自然人控股”;11月27日正式向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申请设立登记,董事长/法人代表为唐敏,当日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准予设立。

作为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机构的新区分局的上述“行政许可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联合发布)、《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等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作为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发起人之一的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从未就上述再投资事项做出过决议,经查询也没有在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发现有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的全体董事签署过的董事会决议;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中也没有加注“外商投资企业”字样。

二.字号和注册商标

2009年12月22日,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存好和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敏签订一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内容居然包括将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Evermore Software, Ltd.名下的注册商标许可给“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专有行使”。

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发行销售的“永中Office 2010”。该产品的“帮助”工具栏中“关于永中Office”中清楚的表明“永中”、“EIO”、“永中Office”等商标和标志是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商标或注册商标。

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将与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完全项同的文字“永中”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已经使公众对软件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三.著作权

从著作权角度,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发行销售的“永中Office 2010”是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永中集成Office 2009”的“演绎作品”。因为永中软件与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为非法,所以该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也应是非法。

即使該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为合法,但由于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从未通知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该合同,该合同已经被视为解除。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永中软件已无权使永用永中科技的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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