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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专家为权利人如何应对谷歌侵权支招


时间:2011-5-27 9:53:53  来源:原创  作者:

    谷歌案为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敲响警钟

  “谷歌数字图书馆所产生的版权问题是在我们预料之中的。”张平表示,中国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其实早于谷歌。早在1999年,中国国家图书馆已经开始开发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业内当时已经预见到,数字图书馆将是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法学界的代表,张平曾在该工程论证会上指出,未来有可能出现版权问题,但在当时并未获得重视。直到后来有关数字图书馆的诉讼不断出现,人们才发现版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数字图书馆发展的瓶颈问题。国内的数字图书馆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果严格按照先授权后使用的交易模式,高昂的交易成本将阻碍大量交易的进行;但如果不按传统模式,就有可能遭遇侵权诉讼官司,面临巨额赔偿。“其实这件事情是应当去做的,但如何做得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让产业快速发展?我们如果不去发展这个产业,迟早有一天会有类似谷歌这样强大的国外企业来占领这个市场。”张平如是说。她同时建议,以公益目的,以服务大多数读者这一出发点去开发数字图书馆事业,并且由政府或者公益机构,比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发动这件事,可能障碍会少一些,而由一个商业公司获取授权则会比较困难。

  具体到中国权利人如何向谷歌维权,张平认为,站在权利人的角度上,和解的意义大于诉讼。因为在谷歌平台上运行,作品被传播的速度和覆盖的面将会更大化,如果能在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都得到保护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对双方都将有利。然而从学者角度,她反对与谷歌和解,因为从产业发展角度看,谷歌数字图书馆的庞大势力一旦形成,将对我国的数字图书馆产业产生强大的阻力,甚至形成文化霸权。然而,如何让我国的数字图书馆快速发展并超越谷歌,这仍是个待解的难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李顺德也认为,谷歌案是一记警钟,让业界不得不思考中国的数字出版产业如何发展和突围。“我们现在要考虑的不仅是维护作品权利人权益的问题,还要考虑将来中国社会公众如何充分利用网络环境带来的有利条件传播信息、传播文化、传播科学技术,如何更好地促进国内的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版权专家为权利人如何应对谷歌侵权支招

  谷歌数字图书馆未经许可擅自收录中国数百位权利人的作品,已经引起了国内相当数量作者和出版机构的不满。谷歌曾在网上发声明,欲以每部作品60美元的价格购买版权,但这个价位并未获得中国权利人的认可(见本报9月11日05版《文著协欲代表权利人向谷歌维权》)。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自9月初公开表示,将代表中国权利人向谷歌维权后,又于近日召开了“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中国如何应对专家研讨会”,邀请5位权威法律专家为权利人“支招”,并从专业角度对此事发表见解。

  力争获得更多时间 准备维权方案

  据文著协有关负责人介绍,谷歌数字图书馆收录的图书众多,抽样调查显示,有570位中国权利人的17922图书被收录,其中有75名是文著协的会员,涉及图书1961部。“根据版权法规的核心准则,只有得到著作权所有者的许可并且支付使用费后才可以复制并传播书籍,而谷歌明显违反了这个准则。”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说。

  据了解,美国作家协会与美国出版商协会就谷歌未经授权即对图书进行数字化一事提起集体诉讼后,于去年10月达成和解协议。原定在今年10月7日,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将就谷歌的和解协议是否公平、充分及合理举行听证会,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一旦协议被通过,则将在美国适用,并约束谷歌及作品权利人与所涉及的谷歌合作方等。根据美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该协议一旦生效,也会对中国的著作权人产生法律效力。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如果权利人不想被包括在和解协议范围之内,就必须在今年9月4日之前选择退出。目前中国权利人已经错过了退出的时间。

  参与此次研讨的专家认为,谷歌的操作程序上存在问题,要著作权人在谷歌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不符合法律程序。专家认为,当前最重要的就是要针对中国著作权人的具体情况,向谷歌要求一个特定的时间,让中国维权人有更多时间来准备维权方案。

  根据最新消息,听证的时间已经向后顺延至11月7日。美国杨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立表示,听证时间的一再推迟表明,这件事情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出版社和出版人的利益,它将关系到谁来主宰未来的数字图书馆,实际上就是谁来操纵全世界范围内巨大的文化资源。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法律诉讼和解的内容才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责难。“数字图书馆背后的商机是无限的,如果掌握了大量的读者、作者群,那么以后可能带来衍生的服务模式非常多,这块市场将是未来争夺的重要目标。”

  应对侵权 不能被谷歌牵着鼻子走

  针对法律应对技巧,5位专家进行了讨论。

  “要提起诉讼,首先要确定谷歌的侵权事实。”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来小鹏教授认为,我国作品在美国受到保护是毋庸置疑的。但现在主要问题是谷歌未经许可擅自将作品数字化,并且通过网络向美国公众或向其他第三国传播这一行为是不是侵权。目前从我国境内登录谷歌数字图书馆并不能检索到作品原文,而仅仅是作品名称的信息汇编。这种行为究竟是复制还是属于合理使用?需要对事实进行进一步了解。例如在美国境内登录该数字图书馆,看对作品的复制究竟达到何种程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主任张平认为,美国国际贸易会针对全球地板企业“337条款”调查案应该给中国的版权人有所警示。“337条款”事件,让中国的企业到美国应对诉讼,中国的17家地板企业在这场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中终以败诉告终。还有一部分案件虽然是胜诉的,但是付出的案件管理费用、权利人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远远超出获得的补偿。因此张平建议:“一定要把诉讼地点拉到中国来,把证据环节弄扎实,不能让谷歌牵着鼻子走。”

  北京律师协会著作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杰律师认为,即使将战场拉到中国,在国内进行诉讼,需要考虑的问题仍然很多,比如要考虑我们目前立法的情况,司法实践中的判赔标准,因为权利人不能为了拿到很少的稿酬而支出大量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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