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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不足30家KTV愿意为版权费埋单


时间:2011-5-27 9:52:30  来源:原创  作者:

    上个月,柳州市一家KTV经营场所主动缴纳了KTV版权费,领到了中国音像协会颁发的卡拉OK经营行业著作权许可使用证书。这也是继首府南宁25家KTV之后,主动缴纳版权费的KTV经营场所。

  据广西天合世纪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天合公司)初步估计,广西区内南宁、柳州、桂林约有700多家KTV经营场所,去年4月启动收取“KTV版权费”至今,全区仅有不足30家KTV愿意为版权费埋单。

交版权费的KTV少之又少

  从2007年起,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正式委托北京天合集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全权负责代其向KTV经营场所依法收取版权使用费,而天合集团又通过各省(区)子公司与当地经营场所沟通、全面展开收费。2010年4月26日,广西天合公司在“世界版权日”这天正式启动收取“KTV版权费”活动,并将《致广西卡拉OK经营场所业主的一封告知信》送达到各KTV场所的经营者手中。据广西天合公司副总经理霍波介绍,从他们的摸底调查得知,南宁市有300多家KTV娱乐城,但是目前仅有25家大型KTV娱乐城交了版权使用费,还不到十分之一。

  霍波告诉记者,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卡拉OK版权费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广西目前暂定的收费标准为8.2元/包房/天,这是从广西不属于娱乐业特别发达的一线地区这一实际出发的,这个费用在全国来说排在中等偏低位置。但仍有不少经营者以“目前收费方案的许多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为由拒绝。有的KTV经营者愿意从现在开始交版权费,但是以前使用的版权费不愿意再埋单。

点播系统不是“尚方宝剑”

  一些接受采访的KTV业主一再强调自己合法购买的卡拉OK软件的VOD(即视频点播)点播系统中就已经有歌曲库,因此自己不存在侵权。

  2月21日,KTV版权费“维权大战”在广西再起硝烟。南宁市首例卡拉OK娱乐城涉嫌歌曲版权侵权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其中被告向“VOD点歌系统”供应商购买的点歌软件及歌曲,是否包含“合法使用权”成为争论焦点。作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代表单位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好歌城”KTV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对《不想长大》、《SuperStar》等14首歌索赔14万元。“好歌城”KTV辩称,他们经营的卡拉OK曲库中的歌曲,包括诉争的14首歌曲都是向深圳一家科技公司所购买点播系统,并向这家公司支付了相应费用。对于北京天语公司提出的14首歌曲的侵权赔偿要求,他们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审结束后,此案未当庭宣判。根据双方代理人的意见,原告被告愿意接受庭下调解处理。

  连日来,记者特意走访南宁市的一些KTV经营场所。在某知名餐饮娱乐公司埌西KTV店,记者在点歌系统里看到周杰伦的《青花瓷》、《牛仔很忙》、《稻香》,王菲的《棋子》、《誓言》等热门歌曲。

  对此,霍波说,该公司在区内的14家KTV分店都没有向他们交纳版权使用费,这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对于VOD点歌系统里歌曲的合法性问题,霍波认为,VOD点播系统供应商经过授权后,也是仅有曲库歌曲复制权而已,并不拥有歌曲的著作权。点歌系统这个软件是合法的,但其中的曲库却是侵权的。KTV如不缴纳版权费开展经营活动仍是侵犯了著作权。

互利双赢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在埌东一家大型KTV娱乐场所工作的刘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一直以来都在关注版权收费问题。我们也不是不想交,是想等搞清楚了再交。”刘先生对于“一刀切”式的收费表示有质疑:“我不是每个包厢都满的,没有客人的包厢就没有使用KTV作品,没有使用为什么也要收取版权费?”刘先生认为,应当建立一个类似网吧那样的软件管理系统,或者称为“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安装在KTV包厢终端,一来可以统计使用率,二来对收费标准也更公平合理。

  对于区内多数KTV经营场所对交版权费的观望态度,广西天合公司的邓女士透露,近期他们还将会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维权活动,目前已经有50多家KTV被调查取证,都已经收到了律师函。南宁的25家KTV已经交了180万版权费,按照广西的KTV的规模,公司今年计划在广西境内收取800万的版权费。目前柳州娱乐行业协会已组织会员单位与广西天合公司洽谈,准备以团体形式,“团购”版权费优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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