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版权案例 > 浅论著作权合理使用

浅论著作权合理使用


时间:2012-11-12 18:53:25  来源:原创  作者:

(苏生红)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以及公众的利益关系,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在对其作品行使权利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就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1:概念:

        关于合理使用的概念国内的学者的表述都各有自己的特色,综合就笔者自己所能找到的资料中的表述,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⑴ 合理使用是指依法对他人作品自由、无偿的使用。[1] ⑵合理使用是指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为了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在不征求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2]⑶合理使用是指在利用有版权的作品时,既不需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而且不构成侵权。[3]⑷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使用者不仅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所有人许可,而且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而自由使用(但要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4] 合理使用必须是在不损害作者的人身权利下进行,《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明确规定,进行合理使用必须指明作者、作品名称,不得侵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除图书馆博物馆为保存版本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以外,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5]《著作权法实施条理》关于对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者的义务上也明确写到,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2:种类:

        由于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限制,所以它本身应该限定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不能随意扩大合理使用的种类和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确限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有12种,分别是:

        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条规定中的合理使用,笔者认为应该包括复制,翻译,汇编等这些权利。但是使用人的目的只能仅限与个人学习研究,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⑵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所谓的适当引用笔者认为除了广告语,短诗等一些作品外不能照搬别人的全文,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情况下,就你要评论或者介绍的某一个问题进行适当合理的引用,但要明确写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版社以及页码等。

        ⑶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所谓不可避免是指在顺利进行新闻报道时难以克服的情形。例如,报道发生在会堂的接待活动时,主持人深厚所挂的国画被录制下来就属于合理使用。[6]

        ⑷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⑸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⑹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作为教材使用不管是内部发行还是出版发行都是属于侵权行为,因为既然是作为教材,那么发行量必然会大,并且一定会收取高于成本的的教材使用费,属于营利行为。[7]笔者也赞同此观点。

        ⑺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笔者认为国家机关在完成法律赋予它的义务时因为一些必须的或者不可避免的缘故而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也应该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范围内使用。

        ⑻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笔者认为该复制仅限于是为了保存,不能用于营利,如果用语营利也应当按侵权行为处理,但是著作权归该馆的除外。

        ⑼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⑽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⑾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⑿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法律属性和立法意志:

        关于合理使用的法律属性,法学界存在着很多的观点,我国民法学者吴汉东老师根据合理使用的性质,把合理使用的法律属性归纳为三个类型:

        1权利限制说:即将合理使用看作是著作权的限制。

        2侵权阻却说:即认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侵害的违法阻却事由。

        3使用者权说:即认为合理使用乃是使用着依法享有的利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一项权利。

        比较上面的三种说法,可以看出,“权利限制说”和“侵权阻却说”都认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的一个例外,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间的利益而对侵权指控的一个抗辩事由。“使用者权说”则认为合理使用是一项权利。这两者的分歧就在于,合理使用到底是一个例外还是一项权利。笔者在此处认为合理使用应该是一个例外,而非权利。首先如果是一项权利的话,那么作品使用者就是权利人,而著作权人就是义务人,所以当作品使用人要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的时候,作为义务人的著作权人就不能去干涉作品使用人,一旦有干涉妨碍行为,作为权利人的作品使用人就可以要求作为义务人的著作权人排除妨碍。而这样就和《著作权法》出现了冲突,《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是不在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下使用,这表明当著作权人不想让别人使用他的作品的时候,他是有权利进行妨碍的。其次按照民法的基本理论,同一客体的权利主体应当是特定的,而这里出现的问题是同一客体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但是权利主体确实不特定的众多人。所以明显与民法的基本理论向背离。笔者是比较赞同“侵权阻却说的”。“侵权阻却说”则是认为使用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著作权人的侵害,但是由于一些法定的因素否定了这个侵害的违法性。从法益的角度来看,对著作权人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但是这里的观点着重点不是对于“侵害”提出的,而是对于“阻却”提出的,再承认合理使用行为,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作品,违反了对著作权人的不作为义务,但是因为“阻却”的的抗辩事由,使得这一行为不在具有违法性,是一个合法的行为。

        通过上面的分析和比较不难得出合理使用的立法意志是:基于正当目的,在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情况下,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创设一种制度,从而避免了在一些公益性质和非营利性质下的正当使用和著作权人个人利益间的矛盾。在著作权人权利受到很微小或者基本不受损失的情况下,让社会和公众得到利益,起到一个平衡杠杆作用。

        三:合理使用存在的问题和一些解决的设想:

        ⒈网络对合理使用制度的的冲击

        网络的发展导致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变的越来越容易,鼠标轻轻一点就能复制出一篇和原文一样精美的作品了。众多的网络用户可以在任何地域任何时间,只要是需要就可以去复制那些作品,私人性的复制成为利用作品的主要方式。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只要有一个人从商业网站买到,然后输入自己的网络终端,那么其他的人就可以免费的去使用了。这就导致了只要著作权人一旦把文章输入网络,那么他就必须要作好冒险的准备了。同时这个问题也就相应的带来的问题是,原来的对于印刷品时代而存在的合理使用的制度是否还能规范这些个问题。判断标准的困难化,使得著作权人的利益很难受到保护,这也将导致很多的著作权人不再冒险把自己的作品传到网络里,这样一来最后受到损害的还是公众,所以应该找一个平衡点,让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达到平衡。

        尤其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和技术水平还不是很高的情况下,更应该采取一些适应当今情况的措施去改变这种不规范的情况,用来保障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笔者认为这里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划定一个标准,一个评判是否是合理使用的标准,采用营利性质和非营利性质为标准,毕竟普通公众使用大多只是为了自己个人的爱好和研究学习,不会以营利为目的不会对著作权人造成过大的侵害。而营利性质的就应当对作者付一定的报酬。同时响应上载作品的网站也只能提供浏览,不提供下载和复制服务,虽然现阶段有些网站上已经就下载做出了一些限制,比如收费或者不能复制等,但是毕竟还是少数,况且收费类文章是否是经著作权所有人认可的也很难说,所以网络管理不容疏忽。完善法律方面的规定,法律具有着它固有的保守性和稳定性,所以笔者在这里认为,应该加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限,用来应变当今社会瞬息万变的情形。

        ⒉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对合理使用的冲击

        当前我国的高校开展信息服务,一般都才用馆藏纸质印刷文献和从互连网上下载的复制方式,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这个复制的限量是多少呢?如果为了开办函授班或者开办培训班去复制,这个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吗?所以必须有一个限度的问题,在不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复制少量的为了课堂教学和个人研究,但是对于大量复制用来函授和培训班教材的就不在这个范围内,因为那些已经属于有营利性质了,所以这里也应该才用一个以是否为营利性来作为判断的标准。

        图书馆为了方便使用者使用,都会采取一些编辑文献的服务,作为编辑者他应该注意一个限度问题,那就是在尽量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下进行编辑,如果在其编辑的作品中采用了著作权人过多的作品的时候,就应该付与报酬,而不能算是合理使用,而只是为了方便读者使用编辑书目和检索应该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图书馆的馆藏作品提供外借服务,一般都是免费的,这个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的,但是在网络条件下,作品一旦上载到网络上,虽然大部分用户是出于个人学习研究目的出发去下载的,但是,大量的复制下载必然导致市场上该作品的营业额降低。所以笔者认为在这里还是应该在考虑使用目的的同时也要考虑市场问题,所以学校应当完善自己的管理体制,只为学校内的人提供,不对外提供这样可以相应的减少一部分的收益人,而保全著作权人的利益。对于上载的文献也采用用户访问限制,只允许校内网络访问,只提供浏览不提供拷贝等措施。

        综合上面所说的,可以看出合理使用是保障著作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用的一个平衡点,所以我们有必要找好这个平衡点。使得双方互惠,而不受到损失。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是完全有意义进行研究和探讨的,尤其是现在网络化的普遍,更导致了著作权被侵害出现多样化,不确定化等,而对于网络保护著作权方面立法的相对滞后,也确实难以对此项问题进行保障,故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时不可避免的。(作者单位:海东中院)

参考书目:

吴汉东主编 《知识产权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 著作权,韦之撰稿

陈志宏 战罗婷 论高校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G258-6)[A]

史文清。梅慎实。著作权诸问题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141

郑成思。知识产权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124。

方明 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南京210031

--------------------------------------------------------------------------------

[1]吴汉东主编 《知识产权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 著作权,韦之撰稿

[2]沈仁干。关于对著作权的限制[A]。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评析[C]。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1,199。

[3]郑成思。知识产权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124。

[4]史文清。梅慎实。著作权诸问题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141

[5]陈志宏 战罗婷 论高校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G258-6)[A]

[6]韦之 (吴汉东主编 《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 第83页。

[7]陈志宏 战罗婷 论高校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G258-6)[A]

现在评论本文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输入框即可显示验证码
相关推荐
浅论著作权合理使用
音乐人集体抵制著作权法草案
贵阳首次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贩卖盗版光碟者
电视内置歌曲被起诉 滚石称其侵犯著作权
我省打击侵犯著作权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浙江省最大的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宣判
新天科技:获得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新天科技:关于获得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新天科技:获得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侵犯仁爱版教材著作权道歉声明
热门排行榜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常见问... 2999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样本 2607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 207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1667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155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优惠政策 1061
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软件著... 1006
明星大亨获得2011年软件著作... 571
双软企业优惠政策 446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388
热门认证
$topcopylist
关于我们 | 在线留言服务 | 人才招聘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Copyright © 2008-2012 中国版权在线-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
网站备案:京ICP备09084542号北京久源博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