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贩卖盗版光盘,两男子被公诉至南明区人民法院。10月30日,南明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谭谋和乐谋有期徒刑8年和4年,并处以数目不等的罚金。据悉,这是贵阳市首例因贩卖盗版光盘被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案,以往此类行为一般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今年5月16日上午,南明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对遵义路268-270号的一家店面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62万余张盗版光碟,其中淫秽光碟达121种、共计1808张。
据介绍,以往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因定罪门槛较高,通常由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盗版制品为主,难以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后明确,“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而“侵犯著作权罪”仅要求经营音像制品数量500张(盒)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大大降低销售盗版音像制品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定罪门槛,加大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