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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重在内部管理


时间:2011-5-27 11:54:21  来源:原创  作者:

    孙彦是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从1995年开始从事版权维护工作,他已具有10余年的软件版权法律服务执业经验,特别是在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诉讼等方面,曾多次代理如中文之星、微软公司、中科希望等国内外知名软件企业的诉讼案件。国内第一例计算机软件版权案件便由他经手,虽然当时的诉讼只是确定侵权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之后的计算机软件版权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他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计算机软件侵权在早期,大部分侵权都是通过重新组装计算机的方式侵权,侵权人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安装软件,比较容易确定侵权行为,维权难度不高。发展至今,在软件外包时也容易出现版权侵权,即外包商将外包软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将软件技术卖与其他公司,像这种情况,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明确,侵权事实也易确定。

    目前,软件核心资料外泄是普遍的侵权方式,主要是软件开发的核心人员离职,并带走软件核心资料后卖与他人。孙彦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内部管理的不规范。首先,由于管理不完善,当发生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在举证过程中比较被动。因为,有些人注册了数家同类型的公司,而其公司下的职员并不只对进行签约的公司工作,即开发软件的核心技术人员并非此软件开发公司的签约职员,他们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所以,一旦核心技术人员外泄核心信息,在举证方面就会出现难题,这便是劳动合同制定混乱所带来的问题。其次,软件版本管理混乱。有些软件开发公司在进行软件升级时,不注意保存原程序版本,从而导致原程序版本软件被侵权。面对现状,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孙彦建议,企业要规范软件开发的文档管理,要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任务委派书等,进一步细化软件开发中的验核程序,同时规范劳动合同。

    孙彦表示,目前网络版权维护比较分散,赔偿额度也降低,但也有将版权维护作为产业的个人或企业存在,对此,要看如何理解,正面的影响是这种产业行为加强了社会版权维护意识,负面则是维权成为一种经营行为,其初衷有悖于法律的服务理念。孙彦看好集体管理组织,认为这是很好的维权途径,但是目前,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情况尚不透明,很多权利人仍在观望,孙彦希望细化集体管理组织的程序,让人们知道他们具体是如何操作的,从而让权利人能够信任集体管理组织,使版权得到最佳的保护。

    从事版权维护工作以来,孙彦十分注重在软件版权理论方面的研究,先后出版了《软件版权保护手册》、《案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案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等著作。当提及网络维权,孙彦认为,有时候社会对权利人过度保护,在确定侵权责任时要掌握尺度,要考虑到互联网的发展,不能一味地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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