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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瑞丽:著作权法保护不力阻碍创新动力


时间:2012-5-4 22:46:53  来源:原创  作者:

近期,新发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第46、48、60、70条的规定引发音乐界甚至全社会的热烈讨论。许多音乐人认为,该草案不但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对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先后发表维权声明,要求修改草案。(《中国青年报》5月3日)

  4月30日是国家版权局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最后截止日期,自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关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争议一直甚嚣尘上,有些音乐人甚至发出了“修改草案若通过是灭顶之灾”、做出“欲集体退会”的举动,声讨《著作权》(修改草案)对于权利人保护不力。

  面对修改草案中“录音制品首次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规定,广大音乐人“欲集体退会”也就不难理解。音乐作品对于音乐人来说,无异于自己怀胎十月的“孩子”,如果音乐人对于这个“孩子”的绝对拥有权仅有短短的三个月,三个月后便是属于所有人共有,对于“孩他妈”来说,未免太过残忍。

  著作权这一公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是不容置疑的事情,有人认为著作权属于私权,“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公认的事实,但也有人认为著作权不仅仅是私权,因为每一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作品)都是在前人智力成果的基础上产生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当代作品都凝聚了前人的或思想、或观点、或方法、或表达等智慧,在尊重著作权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要促进这些作品的广泛传播,使广大公众最大限度地分享这些财富。

  把人类的智慧结晶最大限度的传播,是造福全人类的好事儿,然而,如果仅仅因为这样就忽视著作人的权利,无异于本末倒置。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一个人的权利都不能得到基本保障,造福全人类岂不是一句空中楼阁般的空谈?

  在笔者看来,“灭顶之灾”绝不是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危言耸听。著作权的保护与其他权利一样,是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大事。如果辛辛苦苦创作的作品被人轻而易举就可以无偿使用,那么原创者的创作动力势必会受到负面的影响。对于那些使用者来说,“不劳而获”也将是一种扼杀其前途不明智之举。

  人们时常质疑为何中国如今的教育难出大师级人物,不管是文学界音乐界还是其他文化界,精品的缺乏已经称为人们心头难以言喻的痛,大量不入流的作品充斥着我们的生活,浮躁之气盛行,创新能力不足,版权局对于这些现象不得不引起重视和思考。

  在如今这个“盗版党”横行、屡禁不止的年代,《著作权法》对于原创者的保护原本就存在漏洞,不能“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新的修改草案不仅没能补齐屋顶上的漏洞,反而将屋顶上的瓦多揭走几块,如果有其他的屋檐可以选择,这座屋檐无疑会受到“门口罗雀”的冷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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