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晚报·蜀龙网讯歌城、歌厅是群众文化娱乐的重要场所,但从近两年绵阳市中级法院受理的多起歌厅被诉著作权侵权案件来看,不少歌厅业主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长期、广泛存在对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为此,绵阳市中级法院近日针对歌厅被诉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司法保护建议。
■吴君、范静记者黄志富
一、现状
歌厅业主著作权法律意识普遍淡薄
2011年以来,绵阳市中院共受理此类案件61件,被诉侵权的歌曲曲目共1135首。另据了解,尚有相当多的权利人准备诉讼维权。通过汇总分析,此类案件主要反映出以下特点:
一是原告以各类文化公司为主,目前所诉曲目数量相对较小。已经受理的案件中,原告多是各类文化公司。相对于歌厅经营曲目量大的特点,原告所诉曲目通常是几首或几十首,表现相对量小的特征。如2012年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北京鸟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诉绵阳市12家歌厅侵权著作权案件,原告系制作者本人或经授权取得著作权的文化公司,各家歌厅被诉曲目共540首。
二是歌厅长期享受“免费午餐”,业主著作权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因为案件原因,我们做过调查,目前各类歌厅的发展基本建立在侵权基础之上,歌厅绝大多数歌曲使用没有取得合法授权。估计这不只是绵阳的特点,全国概莫例外。这种习惯养成,也导致了歌厅业主的著作权法律意识普遍淡漠,认为自己的点歌系统是买来的,侵权责任应由系统出售商承担,自己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等。
三是诉讼维权与歌厅行业发展的矛盾日益凸显。随着这类案件的不断增多,歌厅一方面希望与著作权人建立畅通的使用许可渠道,消除发展上的障碍;另一方面对著作权人不先行沟通而直接选择反复多次诉讼方式维权表现出强烈抵触和反感,不愿意配合诉讼,有的歌厅业主在收到诉状后干脆关门或转让,由此,歌厅行业发展与著作权人维权的矛盾更加凸显。
二、问题
音乐作品著作权案近年成倍增长
目前在音乐作品的创作者、管理者、使用者之间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著作权人或集体管理组织与歌厅市场对如何合法使用音乐作品缺乏有效沟通和对接。
市中院2011年受理此类案件14件,2012年至今已受理47件,据了解,还有相当多的著作权人正在收集证据准备起诉。由于此类侵权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如果著作权人主要选择诉讼维权,以绵阳城区为例,歌厅数量约350家,每一家曲库约10万首歌曲,涉及著作权保护的曲目占歌曲总数的80%即8万首左右。以一个歌厅8万首歌曲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一首歌被一个权利人起诉判赔300元为例,一个歌厅理论上可以被判赔2400万元,绵阳城区350家歌厅被判赔的费用将达84亿元,还不包括之后合法使用的费用。即便是诉讼时段拉长,歌厅业将受到的影响仍然不容小觑,同时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也相当大。因而单纯依靠司法保护方式既不经济,也不利于歌厅行业可持续发展。
三、策略
引导和督促当地歌厅建立行业协会
法院将尽通过典型案件的审理以及多种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使广大歌厅业主真正认识到侵权事实和性质,认识到国家进一步推进音乐作品正版化工作的形势,切实加强与有关各方协调,依法化解纠纷,寻求市场发展和著作权保护的有机统一。
建议由文化主管部门引导和督促当地歌厅建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搭建沟通协作平台,完善著作权使用和保护机制,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大发展、大繁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