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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首例音像著作权侵权案宣判 三家KTV被判赔


时间:2012-12-16 18:20:20  来源:原创  作者:

   近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起诉大理夜宴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夜宴)、大理君兰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兰)、大理弘扬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扬)3家KTV经营者侵犯其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这3家KTV经营者停止侵权,并支付音集协不等数额的经济损失赔偿金。

原告:KTV侵权,要求每首歌曲赔偿1000元损失

    音集协认为,该协会是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依法对《地铁》、《绝不放手》(演唱者黄征)、《爱死了昨天》(演唱者李慧珍)等歌曲音乐电视作品有集体管理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协会有权利以自己名誉进行集体行使著作权的管理权。
    今年4月,音集协发现被告夜宴、君兰、弘扬在其经营的大理市夜宴国际会所、大理市君兰酒店KTV、大理市名城艺苑KTV的点歌系统中使用了上述作品,其中夜宴使用39首、君兰使用41首、弘扬使用36首,并向社会公众提供音像作品放映进行经营活动。音集协认为三家KTV被告的行为属侵权,提出诉讼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要求原告每首歌曲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被告: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自己行为合法无赔偿依据

    被告夜宴、君兰、弘扬三家公司则认为中国音像协会不具备诉讼主体,权利人未授权。音集协的赔偿要求无依据,自己是向设备提供商家出资购买的点歌系统,设备提供商在提供设备时就提供了KTV系统,是花钱购买的,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每首歌曲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无依据,也不符合大理当地的实情,并且在购买的点歌系统用曲库时卖家承诺曲库中歌曲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因此,自己是合法使用,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原告主体适格,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责任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是依法成立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作品均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作品。2008年9月5日,北京华谊兄弟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原告集体管理权;2010年11月11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授权原告集体管理权,原告主体适格。
    根据本案并结合大理实际,法院酌情判处每首歌曲侵权费350元及合理支出费用2926.7元和2826.7元。当庭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其中夜宴支付16576.7元(经济损失13650元,合理支出费用2926.7元)、君兰支付17276.7元(经济损失14350元,合理支出费用2926.7元)、弘扬支付15426.7元(经济损失12600元,合理支出费用2826.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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