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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对国家级创新机构奖励百万 设立市校科技经费


时间:2011-5-27 9:23:47  来源:原创  作者:

    创新驱动已成为福州发展的核心战略。继日前出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后,市政府13日又印发了《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从十八个方面保障我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工作。本报现将若干配套政策公布如下。
  
    为科技创新提供充足资金

    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十二五”期间,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增幅。

    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拓宽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发展风险投资资金,市级风险投资基金加大对我市各类高成长性企业的风险投资的跟进投资,建立健全以政府风险投资补助为引导、民营风险投资为主体、风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投资进入与退出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创新科技企业间接融资:加大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以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产品进行质押贷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进行贴息,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最大限度激发自主创新活力

    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工程)实验室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启动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对“十二五”期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5万元研发经费奖励。

    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十二五”期间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项目重点扶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总部迁入我市,对年工业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企业连续3年税收比上年增长超过15%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在我市新建研发大楼的土地价格实行优惠地价。

    推广科技保险工作:对参加科技保险、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科技保险保费总额按25%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的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科技保险保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大对发明创造奖励和扶持力度,福州市专利金奖和福州市专利优秀奖奖金额度分别为3万元和1万元。对项目实施地在福州,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2万元和8万元。

    推进标准和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实施标准战略,对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制定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的资助。推动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壮大以自主创新为支撑的知名品牌。

    为科技创新提供广阔平台

    鼓励产学研的结合与互动:设立市校科技合作专项经费,促进在榕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开展合作。鼓励企业与我国两院院士及专家开展紧密型的创新合作,对新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的市属企业,经认定后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建站资助。建立网上技术交易市场,构筑以项目为载体,集企业技术需求发布、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供给、技术成果交易等功能为一体的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

   强化科技进步奖对创新的引导功能:加大对科技进步奖项目和人员的奖励力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额度分别为10万元、6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给予10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对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

    推动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在大学城周边、科技园区内以及产业集群较为明晰的县(市)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资金”,对我市属地范围内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不重复补助),专项用于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

    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围绕我市重点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启动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大公益性社会科技发展的投入力度,用于扶持我市健康医疗、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领域的应用技术和实用技术研究,改善民生促进和谐发展。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整合科技资源,构建科学数据信息、科技文献、大型科学仪器等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为区域创新提供社会化服务。

    加快发展技术经纪服务:鼓励企业等社会组织建立技术经纪机构;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具备一定条件的行业协会设立专业化、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技术经纪机构;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及台、港、澳地区技术经纪组织到我市设立技术经纪机构。

    畅通人才引进和制度创新渠道

    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科技支撑: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力度,开展农业“五新”研发、应用和推广,实施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面向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扶持优良品种培育、引进和推广、农产品深加工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成果转化。

    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对本市企业开发的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目录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应予优先采购,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中本市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比例。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尤其是标志性工程,要向本市企业开放项目的前期资讯,要通过工程设计、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优先购买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对新认定的省自主创新产品每项奖励2万元。

    建立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对高层次优秀人才担纲的科研项目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优先给予支持。对获得国家和省、市级专利奖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建立健全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目标考核制度: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财政科技投入增长率、专利申请量、市以上名牌产品数和市以上知名、驰名、著名商标数等指标作为对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有利于区域自主创新的领导体制和协调协作机制。

    通知表示,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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