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山东频道潍坊1月28日电(签约作者 王小维)记者从潍坊中级法院获悉,潍坊中级法院近日成功审结了山东省内第一起网页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这是自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潍坊中级法院拥有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管辖权以来,该院受理的第一起涉及网页著作权侵权的民事纠纷案件,也是山东省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涉及网页著作权侵权的民事纠纷案件。 此案中,原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致力于中小企业“信息化运营”、提供域名服务及网站制作的高新企业,自2011年3月以来,原告发现被告潍坊万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上擅自将原告制作的相关精品网站案例作为被告自己的案例进行宣传,使人误以为这些网站案例是被告设计制作的,借以宣传被告自己。由于被告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与原告的业务基本相同,且经营地点同在潍坊,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并涉嫌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潍坊中级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近几年,全国各地法院出现过几起关于网页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民事纠纷案件,各地法院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主要分歧存在于,网页是否属于作品,何种情形下的网页属于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采取了肯定性列举加概括性标准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了规定,但网页是否属于作品,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亦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潍坊中级法院院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的解读,认定,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网页是可以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其主要理由在于,首先,网页是网站的基本元素,网页制作贯穿于整个网站的建设过程中,其制作流程包括网站策划、美工制作、网页的界面框架制作、后台程序制作、网站测试与发布等。因此,一个制作精美的网页,需要凭借软件设计出网页的界面框架,通过编写源程序才能够完成网页的制作。技术含量高的网页制作工作需要消耗制作者相当的精力,为了吸引更多的网民浏览,设计制作者在网页的设计、排版、布局、色彩搭配等方面花费了大量智力劳动,而这一系列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恰恰是作品独创性的体现;其次,网页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予以保存,亦可以打印在纸张上,网页具备有形复制的属性。因此,具有独创性和被他人所客观感知和复制的网页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基于以上认识,潍坊中级法院对原告是否拥有涉案网页作品的著作权及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与阐述,最终判决认定,涉案网页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原告不拥有涉案网页作品著作权,涉案网页作品著作权由网页主办单位享有。但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给原告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