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张柏芝领衔主演的电视剧《天涯歌女》曾于2008年在各大电视台热播,关于该电视剧的著作权近日却起纠纷。原告郭强一纸诉状将四被告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文化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先传媒有限公司、上海禾祥实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徐汇法院知产庭现已受理此案,并已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原告郭强诉称,2003年6月,原告与周民和张宝发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周民和张宝发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负责人马中骏洽谈关于以挂靠形式委托马中骏所属单位名义向北京广电局申报电视连续剧《金嗓子周璇》摄制项目立项事宜。经马中骏同意后,原告向其提供了《金嗓子周璇》剧本大纲和周民的“名人家属委托”。马中骏以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关联单位北京潮勇东方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名义向北京广电局申报三十集电视连续剧《金嗓子周璇》项目立项,并取得批准。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函告原告项目获准。据此,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该项目行政许可人为原告,该影视作品的包括摄制权在内的各项项目权利属于原告。现原告发现四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金嗓子周璇》更名为《天涯歌女》后摄制成电视剧,在国内外电视台、网络、广播台等平台上播放,并制成音像制品发行。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金嗓子周璇》电视剧剧本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律师费、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