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已基本完成,国家版权局正在为草案起草立法说明。根据计划,修改草案将于今年年底前上报国务院,若获通过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国的著作权保护经历了曲折的历程,在著作权观念尚未深入人心的背景下,1991年实施的《著作权法》不可避免地带有不够成熟的时代烙印。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几乎没有人会从来不与著作权发生关系,中国的著作权保护又产生了众多新兴课题,已远非旧法所能涵盖与规范。 经过近年来社会各界的呼吁,《著作权法》的修订堪称正当其时。如果把回应现实问题当做此次修订的目的,那么可以认为,草案较好地完成了这一任务。诚如国家版权局官员所称,与旧法相比,修改稿呈现出“体例结构明显变化”、“权利内容普遍增加”等几大特点。如针对旧法惩罚力度不够的缺陷,修改草案大幅提高了侵权赔偿的标准,具有了“惩罚性赔偿”的意味;又如对版权主体身份不明的所谓“孤儿作品”尝试进行主动管理等等,都可视为本次修订的亮点。 国家版权局曾于今年3月和7月两次就修改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大致有二:一是关于录音制品,原草案规定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此款曾被部分音乐人称之为对网络盗版的鼓励;二是草案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向非会员延伸的有关条款引起了非议,一些权利人担心自己被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却又难讨权益。对公众来说,人们期望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引起有关方面关注,并被草案第三稿所吸纳。 从草案第三稿的修改情况来看,不少诉求已得到了回应,但也有一些问题恐怕未能如人所愿。比如从国家版权局官员透露的所谓“以会员制为主、非会员制为辅”来看,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似已成定局。必须承认,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模式在国际上已有成功经验,但这种成功是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公信力高,其收费、分配、维权都十分透明为前提的。而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达到了这一标准,还值得商榷。如果其在许多会员那里都不能轻易获得信任,却又急于向非会员延伸,由此引发人们的担忧不是十分自然吗? 在各方权益的维护上,新著作权法不可能面面俱到,但期待它能契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