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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囧途》状告《泰囧》侵权 将成著作权保护里程碑


时间:2013-3-5 17:23:39  来源:原创  作者:

曾拍摄电影《人在囧途》的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旗影视)昨日在京召开发布会,宣布以“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状告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以下简称《泰囧》)投资出品方,该案已于2月28日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电影《人在囧途》的制片人张天舒出席发布会,喊出“大腕,你不能这么干。大哥,不带这么欺负小弟” ,要求理清法律关系,保护影片知识产权

华旗:

《泰囧》被误导为《人在囧途》第二部

华旗影视现场公布了此案的受理通知书,被告有四家:分别为北京光线传媒、北京光线影业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北京真乐道文化传媒公司(注:以上被告均为电影《泰囧》的投资方或出品方)。同时,华旗影视声明保留追加其他侵权为被告的诉讼权利。

现场,一审代理律师列举了《泰囧》的侵权行为。一、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影片是有关系的,并让观众误解《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第二部;二、在宣传活动及广告中,大量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混淆;三、两部影片从名称、构思、情节、故事及主题等方面有很多相同或相似,存在剽窃行为。

律师表示,华旗影视依法拥有影片《人在囧途》一切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并出示了华旗影视曾于2011年5月18日获得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更说明华旗影视对《人在囧途》及其续集、系列有“不可争辩”的知识产权等多项权利。随后,代理律师还提出在北京市广电局和光线传媒牵头的《泰囧》研讨会上,光线老板王长田曾表示:“很多人期待《人在囧途》第三部、第四部,我想肯定会做下去。”

现场律师被问到《泰囧》片方是否已收到律师函,她表示并不清楚。而在被问到本案的诉讼细节及要求的赔偿数额等,律师称会在后续公布,并解释说因案件才刚刚展开,法院不允许透露更多的相关信息。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因此,如本案得以胜诉,《泰囧》作为去年的票房冠军,其高额票房收入很可能要分一杯羹给华旗影视。

光线:

“不回应此事”

记者昨晚就此事致电光线影业老板王长田,对方称“不好意思,我马上登机”并挂断电话,而光线相关负责人的回应则是“不回应此事”。(广州日报 程雪超)

点评:

人在囧途告泰囧 此案将成著作权保护里程碑

《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近日以“侵权”罪名将《泰囧》告上法院,索赔1亿元。据悉,此案已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简单来说,《人在囧途》片方此次发难,关键在于,他们认为,《泰囧》不是自己的续集,但一直在宣传、制作过程中,有意无意打着续集的旗号招摇过市,其行为已经构成对自己的侵权。(3月2日腾讯网)

续写他人文字作品、续拍他人影视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呢?这是个世界性的著作权问题,各国司法判例并不一致。如在美国,米高梅电影公司与《飘》的作者玛格丽特·米切尔的继承人之间曾因拍摄《乱世佳人》续集而产生诉讼,法院判决认为该电影续集之权利属米切尔的继承人,故米高梅公司不得拍摄该电影之续集。而法国出现了《悲惨世界》被续写为《珂赛特或梦想年代》,虽然雨果后人经历了七年努力,但最终的被法国最高法院认定为不构成侵权。

在我国,原著作者状告“伪续集”作者侵权也并非首例,如《围城之后》被版权管理行政机关认定为侵权;《大宅门》续集侵权案以调解告终,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定的赔偿金。虽然上述两案均不是法院判决的结果,但“伪续集”作者确实将侵犯原著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改编权。如果法院认定《泰囧》打着《人在囧途》续集的旗号进行拍摄、营销,《泰囧》就真是摊上大事了。

然而,笔者认为要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认定泰囧是“伪续集”似乎有些难度。虽然《泰囧》制作方之一光线传媒“掌门人”王长田表示,“很多人期待《人在囧途》第三部、第四部,我想肯定会做下去,这是正确的营销路线”,并拍板“囧途”故事将被拍成系列电影,《人在囧途3》最晚将于2014年与观众见面。这的确有自诩为《人在囧途》续集的嫌疑。可是,一方面,王长田只是制作方之一的老板,他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制作方;另一方面,任何人的个人观点都并不能改变《泰囧》并不是《人在囧途》续拍作品的客观事实。

所谓续拍作品是对现有影视作品在时间上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拓展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典型艺术形象、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而两部影片从人物角色到故事框架几乎没有任何重合,《泰囧》并没有对《人在囧途》进行任何的延伸或拓展,有着较高的独创性。

原告方提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被告的剽窃行为构成侵权。”这也值得商榷。《人在囧途》对于这些元素并没有独占的专属权利。正如,张艺谋制作了《大红灯笼高高挂》,他人为了吸引眼球,拍了一部与原著并不搭界的《小绿灯笼低低挂》,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再如,一提起“无厘头”,大家第一反应就是想到周星驰,可是,周星驰并不能就他人电影用了“无厘头”的方式而主张权利。

因此,《泰囧》并没有侵犯《人在囧途》的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人在囧途》制作方自然也有权利自拍续集。还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另称“《泰囧》在宣传片中不断地将《人在囧途》中的徐铮和王宝强的镜头与《泰囧》中两人的镜头切换、比较,不断地拿《人在囧途》与《泰囧》进行比对。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法制晚报3月2日)

如果这一事实成立的话,《泰囧》则涉嫌侵犯《人在囧途》在著作权上的复制权,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徐铮和王宝强两位演员本身对于《人在囧途》中的镜头并没有允许他人引用、复制的权利,《泰囧》要利用这些镜头必须经过《人在囧途》制作方同意。另外,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上为笔者据目前报道所反映情况进行的个人判断。“囧途告泰囧,到底囧不囧?”无论如何,这个案子注定对于我国著作权保护会有里程碑意义。请各位看官和笔者一起期待本案的陆续近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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