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了《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市地税局表示,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就明确了以下六种情形不得享受减免,并追溯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得减免
通知明确,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转让标的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减免
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未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的不得减免
通知规定,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四、未经相关部门认定登记的不得减免
通知规定,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五、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的不得减免
通知规定,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从关联方取得的不得减免
通知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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