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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叫停钱钟书手札拍卖


时间:2013-6-5 18:33:32  来源:原创  作者:

原本“心如止水”、准备“回家”的102岁老人杨绛,因为一批私人书信将被拍卖一事,最近被迫卷入舆论漩涡。在制止拍卖无效的情况下,杨绛先生向法院提出叫停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发出诉前禁令裁定,责令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夫妇及女儿钱瑗的著作权的行为。据了解,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例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裁定。

  昨晚9时,记者登录“中贸圣佳”网页,其首页显著位置,仍能看到“也是集钱钟书手札”专场的预告和介绍。

  收信人也不能侵害著作权

  据二中院介绍,钱钟书、杨绛夫妇及女儿钱瑗(已故)曾经与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的李某往来密切,通信频繁。三人所写的私人书信手稿本应由收信人李某收存,而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却于今年5月发布公告,表示将于春季拍卖会上举行“也是集钱钟书手札”专场拍卖活动,计划公开拍卖钱钟书、杨绛夫妇及其女儿写给李某的私人书信手稿百余封。公告一出,杨绛先生通过多种渠道表示,不同意公开发表其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书信手稿。在制止无效的情况,老人向市二中院提出了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

  二中院认为,涉案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对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定认定,在杨绛明确表示不同意将其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公之于众的情况下,中贸圣佳公司即将公开预展、公开拍卖涉案书信手稿,及为拍卖而正在或即将复制发行涉案书信手稿的行为,构成了对杨绛发表权及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将导致其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据此作出裁定,要求中贸圣佳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原告将提交民事起诉

  杨绛的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登山律师收到裁定书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裁定书明确指出,“书信作为人类沟通感情、交流思想、洽谈事项的工具,通常是写信人独立构思并创作而成的文字作品,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钱钟书去世后,杨绛作为其唯一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行使其发表权。钱瑗去世后,杨绛和钱瑗的丈夫作为其继承人,由于钱瑗的丈夫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张权利,故杨绛依法有权主张相关权利。

  5月27日,杨绛正式委托王登山律师担任其代理人。法院作出裁定前,组织双方进行了法庭谈话。中贸圣佳公司称,事先未对拍品的著作权权属进行审查,也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就在本案进行中,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也宣布要拍卖钱钟书和杨绛的三封私人书信手稿。就此,王登山于6月2日上午向保利拍卖公司发出了书面律师函,并向其管理层发出了律师函电子版。当天下午,杨绛发表第二次声明,严词反对包括保利在内的拍卖机构拍卖二人书信,并表示决不妥协、坚决维权到底。当晚18时许,保利拍卖公司在官网上声明,涉及钱钟书与杨绛的信件撤拍。

  “保利公司撤拍,是我们维权的第一个成果。”王登山说,“现在市二中院又作出诉前禁令,是第二个成果。”据了解,杨绛代理人在向二中院提起诉前禁令之后,也将代表杨绛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保护委托人杨绛及其家人的隐私权、著作权等合法权利。

  但昨晚9时记者登录“中贸圣佳”网页,在其首页的显著位置,不仅仍然能够看到“也是集钱钟书手札”专场拍卖的预告,还有关于手稿价值、《也是集》与《干校六记》的出版细节等方面的详细介绍。

  法院发诉前禁令裁定很谨慎

  市二中院民五庭庭长张晓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一般情况下,法院很少会发出诉前禁令裁定,“会非常谨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对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时,会从四方面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而此次,法院在收到杨绛代理人提交的责令停止侵害著作权的诉前禁令申请书后,两天时间就做出裁定。张晓津说,根据新民诉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截至目前,本市只做出过4例知识产权类诉前禁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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