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6日,廣西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劉某某觸犯《刑法》第217條,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這是賀州市首次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的案件。
2012年9月,根據舉報核查情況,賀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城中派出所接連於9月6日查處劉某某、孟某某,於9月7日查處黃某某販賣盜版光盤牟利案件。2012年12月31日,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檢察院以劉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向八步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八步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份以來,被告人劉某某多次向他人共購買1400張盜版光盤,並在其經營的八步區東寧街“××音像”店內出售,共獲利人民幣10000元左右。2012年9月6日,劉某某向他人出售盜版光盤時,被公安民警當場人贓俱獲,並繳獲其店內的盜版光盤651張。經賀州市版權局認定,繳獲的光盤有545張為非法復制侵權盜版光盤。
八步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人許可復制發行其影像作品,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經營罪不妥,予以糾正。鑒於被告人劉某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被告人劉某某適用緩刑。為了打擊犯罪,維護市場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之規定,對被告人劉某某作出如上判決。
2012年12月24日,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檢察院以孟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向八步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八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從一名男子處購買了700張盜版光盤,並在其經營的賀州市八步區東寧街“××音品”店以人民幣10元3張的價格出售。至同年9月6日共賣出光盤63張,獲利人民幣210元。2012年9月6日,公安機關在孟某某店內當場查獲637張可疑光盤。經賀州市版權局認定,查獲的光盤中有607張為非法復制侵權盜版光盤。2013年3月7日,八步區人民法院以孟某某觸犯《刑法》第217條,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黃某某案也於2013年3月13日由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八步區人民法院將於近期審理。
劉某某、孟某某、黃某某等販賣盜版光盤系列案件的查處、審判不僅有力地打擊了侵權盜版非法活動,而且提供了良好的范例和借鑒,產生了積極的榜樣作用。受此影響,2013年初,賀州市有關部門僅在1月份一個月內就查辦了類似案件十起,涉案人均已批捕作進一步的處理,賀州市打擊侵權盜版、“掃黃打非”工作不斷深入推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