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版权案例 > 著作权法做修改 录音录像侵权赔偿上限提至25万

著作权法做修改 录音录像侵权赔偿上限提至25万


时间:2013-2-20 17:47:59  来源:原创  作者:

本报讯(记者 罗皓菱) 国务院2月8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做出修改,在列举的侵权行为范围内,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从原来的3倍以下,提至5倍以下,并规定了下限一倍以上。同时,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从原来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升至25万以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等。

现在评论本文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输入框即可显示验证码
相关推荐
著作权法做修改 录音录像侵权赔偿上限提至25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改
山东法院认可网页著作权 "山寨"网站或被追责
未经许可架设“私服” 侵犯著作权被判刑
内容独特微博方受著作权保护
山东首个网页著作权侵权案审结独创网页受保护
潍坊法院审结山东省首起网页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
网页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尚未有明确法律规定
国家版权局:记者职务作品或失去著作权
国家版权局:记者职务作品或失去著作权
热门排行榜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常见问... 3599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样本 3210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 246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195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180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优惠政策 1245
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软件著... 1114
明星大亨获得2011年软件著作... 610
双软企业优惠政策 547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448
热门认证
$topcopylist
关于我们 | 在线留言服务 | 人才招聘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Copyright © 2008-2012 中国版权在线-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
网站备案:京ICP备09084542号北京久源博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