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角
被访者:富敏荣(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 采访者:羊城晚报记者 梁爽 实习生 梁涵 刘晓
期刊也应享有“专有出版权”
原创期刊文学选刊之争,恰好说明“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立法中的一大弊端。
我国《著作权法》在1990年正式通过时设置了“法定许可”条款。当时国家鼓励读者看到更多的作品,把选刊视为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忽略对著作权人私权的保护,为选刊牟利创造条件。文学选刊的采编成本很低,选刊赚钱,原创刊物亏钱。面对这种不合理现象,国家第二次《著作权法》修改时增加了一个限制条款:“著作权人发表声明不得转载的除外”。但这个规定依然不彻底。选刊照样转载,原创刊物也没辙。“法定许可”是公权和私权博弈的结果,显然当时公权占了上风,实际上,保护作品传播权是一个伪命题。如今杂志社逐步市场化,杂志社之间,在“专有出版权”上产生对抗和摩擦,这个弊端才显现出来。
我认为《著作权法》应去掉“法定许可”规定,保护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给不正当的竞争一个有力的打击。选刊低成本转载原创刊物的成果,长此以往会妨碍原创刊物的积极性,不利于鼓励文学原创。如果这条规定取消,很多选刊和报纸可能要关门,期刊产业受影响,这恐怕是“法定许可”依然存在的原因之一。
有学者认为,专用出版权适用于出版社,用在期刊上没有法律依据。我的观点是,将“专有出版权”的权利主体从出版社扩大到期刊,转载必须得到期刊和作者的共同认可,否则问题难以解决。
著作权集体管理也是一大弊端
新闻出版总署规定,转载报刊公开发表的文章,选刊只要按照自己的标准把转载费付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选刊就没有责任了。实际上,著作权集体管理也是一个很大的弊端。转载费标准太低,损害作者和原创期刊社的利益。所以,我认为应取消或修改著作权集体管理,选刊直接向被转载期刊支付稿酬。
为保护著作权,保护原创,转载费用应当增加。第一,转载时发给作者的稿酬至少不能低于原发期刊支付的稿费,保护作者的著作权;第二,以作者稿酬相等或两倍的价钱,向原刊出版社支付转载费。如果国家在稿酬方面制定了这个原则,原创杂志的稿酬标准就必须公开,其他杂志转载时按照标准支付转载费,既保护了原创杂志的利益,又能避免原创杂志对作者的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