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衍生制品是文化创意产业中的重要成员,也是目前国家和政府重点扶持发展的对象。美术、摄影等作品被创作出来后,因其具有较高的艺术性与欣赏价值,以其为基础制作艺术衍生品往往拥有巨大的市场。因为存在高额的利润,有些商家就看准商机,利用这些美术作品,将其复制品制作成以其他物件为载体的艺术衍生品,如平面礼品、毛绒玩具等等,以期谋取利润,但往往因为忽视了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
案例回放:
原告陈某是著名画家,2010年8月,他为某艺术馆主办的文化活动创作了十幅作品,并授权该艺术馆实施艺术衍生品开发。该艺术馆又委托被告A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作品的艺术衍生品进行设计制作,仅限某文化系列活动中的某艺术衍生品展览所用。此外,原告及某艺术馆并未再授权被告利用上述作品继续进行设计制作或销售相关产品。
2011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未经原告授权可以制作相关艺术衍生品的某艺术馆的同意,擅自使用原告作品及该作品元素进行复印并制作了丝绸长巾、丝绸方巾、麂皮绒面线装笔记本、卡片式优盘等艺术衍生品,并进行销售营利。原告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被告不服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律师分析:
(一)擅自将他人作品制作成衍生品,侵犯了作品的多项权利。
一般来说,美术作品被制作成艺术衍生品,在著作权法理论上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平面复制,如将美术作品转换一个平面载体,诸如丝巾、领带、包装盒子、U盘等;另外一类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如将平面的卡通作品制作成三维的玩具等。另外,制作艺术衍生品,有时会使用整幅作品,有时会使用作品的部分,特别是核心或精髓部分,这就涉及作品的切割。
如果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美术作品制作成艺术衍生品,则可能侵犯作者的以下权利:
1.将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制作成平面或立体的复制品,比如大量复制于围巾、领带、U盘、手札、礼盒等礼品之上,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
2.将作品改变着色或部分的构图,添加制作单位的标识或其他文字,侵犯了作者的改编权;
3.将这些侵权产品进行销售,侵犯了作者的发行权;
4.所制作并销售的部分侵权产品截取了作品中的精髓部分,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5.作品中未指明作品,或者未经作者同意使用作者的签名,或者侵权产品在切割作品时切除了作者的署名,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由此可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主要的多项权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赔偿费用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具体到美术作品,哪些因素可以作为上述的“情节”呢?
作品类型:作者身份与声誉、创作的背景、作品的意义、作品的知名度或影响度、作品的收藏者声誉与级别、作品被侵权的历史等等。
合理使用费:包括作品授权他人使用的费用、作品的宣传费用、历史上侵权赔偿的数额与标准等等。
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对侵权本身的认识与态度、对侵权行为配合原告或法院举证的情况、侵权产品的宣传方式与范围等等。
侵权后果:侵权产品扩散的范围、侵权产品的制作数量、销售的数量、销售金额、侵权产品对社会事件的影响等等。
律师建议:
1.文化艺术品的作者要关心、关注自己的权利,文化权利与经济权利都是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2.商家要认识到,创意产业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运用,合法创作是经营的前提。
3.商家要尊重他人的创作与成果,及时获得作者的授权是顺利开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根本保证。
4.作者与商家均需要加强与专业人士和信息平台的沟通,及时获得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