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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怎么就充公了?!


时间:2012-5-15 18:33:16  来源:原创  作者:

上周,中国音乐界炸开了锅。

411,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正案引起最多批评的修改是第46条和第48条。

根据第46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品作者可以依照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第48条规定,使用者须向版权部门申请备案,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还要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支付使用费。

简单讲就是,如果旭日阳刚在汪峰《春天里》出版三个月后,就可以不经汪峰同意演唱甚至灌制《旭日阳刚版春天里》唱片。但根据48条,旭日阳刚要跟版权部门打招呼,到版权局处备案。简而言之,作品出版三个月后就相当于充公“集体所有”,其他人要用,得找版权局。

修正案的第46条引发音乐界知名作曲作词和歌手的质疑,高晓松认为这会损害创作者权益,他质疑“为何音乐人要低人一等”,而谷建芬对于版权这件事表示“我心已死”,她认为很难在有生之年解决。在唱工委召开的《著作权法》修正意见发布会上,歌手刘欢甚至用“灭顶之灾”形容该修正案对音乐行业的打击。

为什么音乐人会发对?为什么版权局会推出这个修正草案?

音乐人反对的原因,一是三个月的保护期太短,音乐创作是个长期过程,一个长期劳动成果在短短三个月内收回成本,音乐行业本身并不高的收入(过亿),很难收回音乐创作的投入。草案实施将导致音乐界无新歌可唱。二是著作权被充公,版权集中管理,音乐人认为这会导致“公权力膨胀”,甚至导致更大的腐败。

版权局推出修正案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其一:中国的音乐版权被认为曾过度保护。音乐人的一首歌可以吃一辈子,卡拉OK经常被诉,加上此前旭日阳刚翻唱汪峰的《春天里》被追版权费,引发人们对于音乐版权的不满。音乐版权保护时间过长,导致歌手们无歌可唱。

其二:草案的修订者也想从音乐领域分一杯羹。版权局是草案的提交者,所有非音乐行业的音乐使用者是受益者,版权集中管理对于版权部门是一笔丰厚的收入。新草案的规定相当于把音乐人三个月之后版权全部充公,这个充公不是进入国库,而是进入版权管理部门。

 

笔者的几个观点:

1 音乐和影视文字不同,是长期消费品。

一部电影,一部小说,一部电视剧,每个人看个两三遍就算不少了,最多撑死看个十几遍;音乐不同,有的人天天听音乐,一首歌听几十遍甚至听一辈子都有可能。

对于这种长期消费品,如果规定类似文字作品和视频版权,那么所有听众、音乐使用者、歌手们都可能是永远的违法者。其实,长期以来音乐并不是依靠自身获得收入,音乐是靠承载物如唱片和磁带的销售实现收入的;而一个人买了音乐制品播放给其他人听,收听者是不需要为此付费,就好比,你在运 动会上播放的音乐,可能被上千甚至上万人听到——所以所,免费听音乐是一种公共权利。

而且由于音乐是长期消费品,已经存世的音乐数量非常庞大,一个人可能一生都听不完。音乐产量早已供过于需。在这种倾斜的供需不平衡中,音乐人很难有太多砝码。

2:普遍盗版已经成为现状,法不责众Ok也习惯免费使用歌手们的音乐,新的歌手翻唱歌曲时也是拿来主义,每个人每分钟每秒都在盗版,立法者不会出台一部让所有人违法的法律,而版权局公布的修正草案从某种程度上,让这种长期存在的事实盗版合法化,也变相改变在音乐版权上,人人违法的尴尬境地。

网络下载盗版已经成为网民的习惯,卡拉

我相信,目前版权状态已经是最差的,即便是有一部高度保护版权的法律,也不一定能够执行下去——毕竟法不责众。

3 音著权保护并不会让音乐工作者失业。

没有了音乐版权收入,音乐工作者并不会失业。因为,音乐是一种伴声,电影电视中少不了音乐;广告、电视台、媒体、网络视频、网络游戏中也都少不了音乐。这些行业都是市值巨大的行业,他们足以为音乐创作买单。没有了音乐版权,音乐人还可以通过开演唱会,代言或者收入。

 

4 建议:建立音乐版权平台,每个听音乐的人支付年费

对于音乐,笔者认为应该可以免费使用,但三个月的保护器太短,对于音乐,笔者建议设置半年甚至一年的保护期;

对于集中管理,笔者认为既然三个月版权已经丧失,管理部门就不能依此收取费用,它失去了法律依据。音乐版权集中化管理,有吃大锅饭的嫌疑,甚至导致腐败问题。

笔者建议,管理部门应该建立类似商标权、专利权的音乐版权库,记录所有音乐作品的版权,音乐人联系方式。对于个人使用音乐不收费,对于商业使用音乐适当收取费用;甚至于可以提供全部版权库的服务,也就是使用版权库所有音乐的服务,用这些服务费为音乐行业谋福利。

笔者愿意每年支付10元享受全版权库服务,我相信如果人人都能拿出十元,中国音乐版权市场肯定不止十亿,应该可以超过百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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