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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条例前后矛盾 存在利益隐患应被删除


时间:2012-4-27 19:57:16  来源:原创  作者:

 【《财经网(博客,微博)》记者 锦桐】

  近日,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下称律师委员会)召开了“关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研讨会”,会议就《修改草案(2012)》(下称草案)涉及的及当下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认真的讨论。讨论修改意见稿共涉及修改法条21条,其中认为第46条应适当修改,而第60条、70条等多条条例因前后矛盾或袒护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经济利益隐患等理由而应被删除。

  早在一个多月前,国家版权局就其起草的著作权草案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此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音乐界的关注。一石激起千层浪,高晓松首先呼吁要修改草案,称其明显偏袒互联网、严重损害创作者个人权益,并呼吁音乐人联名抗议。随后,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下称唱工委)呼吁修改草案的第46条、60条、70条等条例。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就有关问题回应了媒体和音乐人的疑问。但回应并没有得到音乐人和部分律师的认同。音乐人周亚平表示立场不同,所以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律师方面,法律委员会于2012年4月20日召开了“关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研讨会”,对以上问题以及其他条例一一做出了分析。

  本次研讨会不仅有律师参加,同时也邀请了网络公司、版权经纪公司、权利人等代表参加,会议就草案涉及的及当下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认真的讨论。讨论包括了孤儿作品、法定许可制度、集体管理制度、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侵权赔偿等问题,共涉及修改法条21条,委员会在此次讨论会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2012)立法建议稿,提交国家版权局供本次著作权法修改参考。

  第46条剥夺了音乐人获得合理酬金的权利

  其中法律委员会对音乐人讨论最激烈的第46条表示,建议修改为“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再次重申了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力和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的支配权。

  法律委员会认为第46条严重打击了音乐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会使整个音乐业毁掉,该条实际上剥夺了音乐人按正常价格获得合理酬金的权利,将本该音乐人享有的权利转给了著作权集体组织,将本该音乐人应按市场价格许可使用的权利压缩按版权行政部门制定的价格许可。

  严重的抢劫条款因不合理应该被删除

  前不久唱工委也就草案的修改给出了一些意见。意见稿中指出,草案第60条,延伸性集体管理极易造成集体管理组织在所有著作权权项上的全部延伸,从而使全国的著作权人的权力被架空。而第70条,按照意见稿的建议是比第46条更让著作权人难以接受的一条条例。

  条例中指出“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意见稿指出这条新增条例,设立前没有任何先例,并且条例变相维护了集管组织,任何版权人希望进入版权交易领域,只能通过“入会”的方式来实现,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权力。唱工委称之为杀鸡取卵的方式,恶化著作权人的生存环境。建议草案第60条和第70条整条删除!

  律师委员会对此同样认为,这两条应删除!

  理由是从法律的角度看,草案第60条剥夺了权利人自行选择主张其权利的权利,是严重的抢劫条款!并表示,著作权是私权,在处分私权时应尊重权利人的意愿,草案该条已经超越了版权属于私权这一特性。

  而第70条,更是严重侵夺权利人著作财产权的条款,这一条剥夺了权利人主张赔偿的权利,强化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无授权的法定代理权,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随意处置权利人权利的权利,而且随意处置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反而可以获得收益。换句话讲,使用者可以不与权利人协商,只要集体管理组织同意就可以,这实际上是法律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版权处分方面至高无上的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利。

  条例前后矛盾 存在利益隐患的应被删除

  此外,律师委员会还认为草案第16条第3款应删除。理由是第16条第1款与第3款相矛盾,该款实际上确定了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与制片者对视听作品享有共同的著作权,变相打击了制片者投入创作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还有草案第22条第2款也应删除,理由是该条实际上赋予了版权行政部门处分所有权利人著作财产权的权利,存在巨大的隐患,为使用人以极低的价格使用作品打开了大门。

  除此之外,第48条、第73条、第25条也因条例前后矛盾或因存在利益隐患而被建议删除。

  国家版权局曾就草案强调,国家版权局“不是立法机构”,只是“部分承担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的初步工作”。此外,发言人还表示,国家版权局“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体的代言人,而是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不同利益者的协调者和平衡者”。

  广受争议的集体管理组织之一,音著协也曾在其官网发表声明,支持删除草案第60、70条的最新修法意见。

  目前,国家版权局方面表示,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5月将继续修改,6月将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7月再修改,而后进行专业性意见征求,达到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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