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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版权企业抓机遇树立知识产权形象


时间:2013-3-8 18:17:04  来源:原创  作者:

 大众网潍坊3月5日讯(记者 冯炜程) “我国著作权,特别是新闻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与提高,为此,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从事知识产权维权的资深律师吴哲如是说。随着今年2月份,国务院对国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做出新的修改,国内越来越多的新闻出版企业投身到知识产权的维权当中,努力维护自己的新闻著作权,以及网络新闻传播权益。

  电影、电视剧版权维权获得法院支持

  一直以来,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维权诉讼当中最主要的内容,随着网络的普及,个人经注册开办的中小网站为了吸引网友的点击率,将电影、电视剧等内容提供在线播放或者供网友下载,在一定的时间内确实给自己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随着国内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很多的文化产业公司通过与电影电视的制作方签订购买协议等方式,取得了上述作品在国内的新闻著作权,特别是网络信息传播权。他们依据这些授权已经对很多的地方网站或者传媒公司提起了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并取得了法院的支持。

  报刊、杂志新闻网络信息传播权成新热点

  随着国内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意识的提高,在电影、电视剧维权势头正盛的同时,越来越的报社、具有独立的新闻知识产权的企业把目光投向新闻制作权维权工作中。很多的新闻出版企业借此维护自己的新闻出版行业形象,并且通过诉讼为自己争取到新闻版权出售的有利地位。

  信息网络出版权保护并非易事 收益与风险并存

  虽然越来越多的企业把著作权维权当做企业盈利的一个方面,但是著作权维权诉讼风险与收益并存。据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从事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的吴哲律师介绍,虽然他已经代理新闻出版企业赢得了多个知识产权维权项目的诉讼,但还是一直强调在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丞待提高的今天,著作权维权诉讼的法律风险还是与收益并存。吴律师表示,自己在代理国内某大型出版企业与国内多家著名商业网站的知识产权诉讼中,不同法院对于证据的保全与认定,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的联系和判定,有着不同的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还是很大,这就意味着我国新闻著作权相关法律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附:

  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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