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出台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该政策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其销售的软件产品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过,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此外,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根据通知,满足两类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也可以享受上述增值税政策。一类是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另一类是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长城证券:看好软件行业精选具有竞争优势个股
软件与服务进入价值提升通道:
信息技术服务增势突出:今年我国软件服务化趋势突出,且服务不断走向专业化、精细化,已成为行业增长的主要力量。2011年前7个月,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和信息技术增值服务实现收入同比增长36.1%和35.8%,分别高于全行业收入增速6.5和6.2个百分点。
软件企业进入价值提升阶段: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升乃至翻倍,将带动信息技术行业一大批相关公司的迅速成长壮大,对行业的影响广泛而深远;随着软件即服务(SaaS)以及有偿服务观念逐步被认可和接受,我国软件企业在未来几年面临了巨大的市场机遇和价值提升空间;2011年前7个月我国规模软件企业在平均营收规模上的增长贡献了整个软件产业增长的绝大部分,一改以前企业数量的增长贡献率较高的局面,表明:我国软件企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开始进入一个良性、稳定和理性的竞争氛围,中国应用软件企业开始进入一个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而不断提升自己价值空间的上升通道。
自下而上的精选具有真正竞争优势个股:我国软件企业具有偏向应用软件的特性,相对于产业上游的基础软件和工具软件,应用软件通常具有较低的进入门槛,更多的行业知识与关系壁垒,更大的竞争强度,所以在投资标的的选择上,要考虑下游需求是否明确、下游市场的竞争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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