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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时间:2010-1-15 13:58:02  来源:转载  作者:著作权

(来源:CCTV)

  为规范本台各类节目在立项、制作、购买、入库、播出、开发全流程各环节中的版权管理,妥善处理节目制作过程中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等权利人的权利关系,促进节目版权开发,实现节目版权价值最大化,依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参考国外电视媒体版权管理的基本制度和一般做法,结合本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台各直属部门和独立法人。

  本实施细则由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第一章 电视剧

  第一条 电视剧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电视戏剧作品。电视剧的版权由组织投资拍摄的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词曲作者、摄影、演员等创作人员享有署名权。

  电视剧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除合同明确约定全部版权归属制片者外,著作权人有权在本剧之外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二条 本台对电视剧的选题进行立项审查,台属各部门制作电视剧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总编室申报第二年重点选题计划,并报编委会研究决定。一般选题可按季度申报,在广电总局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报总编室备案。总编室汇总审核时,应对节目未来版权利用形式进行规划。

  第三条 本台各部门制作电视剧时,应与参加创作的所有非职务创作人员签订格式合同。与主创人员的合同,可以法人名义或法人授权制片人与其签订,与其他演职人员的合同授权制片人与其签订。

  第四条 本台有关部门与外单位合拍电视剧时,承办部门应签订合同与合作方明确约定版权权限、权利行使及收益分配方案,并与合拍方共同妥善处理版权关系,维护本台利益。

  第五条 本台购买电视剧时,总编室负责协调制定电视剧电视播放、新媒体传播、音像制品发行等权利需求的捆绑购买方案,报台领导审批。

  第六条 购买电视剧,包括有偿送播或无偿赠播,一律按电视剧全流程管理的程序签订书面合同。版权合同签订前应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审批。

  台属公司因经营而进行的购买合同除外。

  第七条 本台有关部门制作电视剧过程中,应逐步将宣传片、音乐带及使用记录单、剧本、分镜头本、导演工作台本、导演阐述、场记、剧情简介、剧照、画册、海报及有保存价值的花絮、素材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编制目录,形成完整的文档案卷,一剧一档,随电视剧一并入库保存。

  完整买断电视剧、委托制作电视剧,应由承办部门视情况要求对方提供完整的剧目资料,包括全部合同正本、剧本、分镜头本、导演工作台本、导演阐述、场记、音乐带及使用记录单、剧情简介、宣传片、剧照、海报及有保存价值的花絮、素材等。购买部分版权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对方提供上述资料档案。

  第八条 本台开办的电视频道,包括海外频道、数字付费频道、长城平台等安排播出电视剧时,报播部门或排播部门应提前2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核查电视剧版权状况。

  第九条 电视剧名变更或对成片进行较大幅度的改编,有关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制作、购买、销售电视剧,本台有关部门应分别填写总编室制定的制作电视剧版权信息记录表、购买电视剧版权信息记录表、销售电视剧版权信息记录表,完整准确记录电视剧的基本信息与版权信息,并按指定期限上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负责汇总全台电视剧版权信息,建立电视剧版权信息数据库,设定查询权限,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一条 电视剧制作、购买、销售过程中签署的所有合同均应以剧为单位完整保存。总编室统一管理全台电视剧版权合同正本。有关部门应编制合同目录表,随合同正本一并提交总编室。台属各独立法人有条件保管的,在总编室统一指导下可自行管理,总编室有权核查并提出具体要求,也可随时调用有关合同文件。

  第十二条 重播、销售、赠与、交换本台享有版权的电视剧时,应严格遵守《中央电视台媒体资产节目资料管理实施细则》,向总编室资料管理部门办理磁带借出、内容复制或数据下载手续,禁止私自从制作、购买部门直接获取,制作、购买部门亦无权提供,以避免电视剧版权的无序利用。

第二章 纪录片

  第十三条 纪录片是通过非虚构的艺术手法,表现客观事物和作者思想的纪实性电视节目。纪录片版权由组织投资拍摄的制片者享有。当节目内容涉及使用他人作品、邀请嘉宾参与录制时,需要处理权利关系。

  第十四条 本台对栏目外大型纪录片的选题进行立项审查,台属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总编室申报第二年重点选题计划,并报编委会研究决定。总编室汇总审核时,应对节目未来版权利用形式进行规划。

  临时性选题应及时向总编室申报,以规划未来版权利用方式。

  第十五条 本台制作的纪录片为三级版权节目,节目制作部门应按照等级管理要求使用相应的格式合同,与下列权利人处理版权关系:

  一、脚本、撰稿、解说词等文字作者;

  二、音乐词曲作者、演唱者、演奏者;

  三、嘉宾、被采访者;

  四、影视、摄影、文献、档案等素材的权利人;

  五、其他与本台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创作人员。

  第十六条 在与权利人处理版权关系时,如个别权利人不愿签订格式合同或对本台格式合同条款提出异议,经节目部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报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协调处理。一般情况下未经权利人同意并未与之签约的,节目部门尽可能不使用其作品或邀请其参加节目。特殊情况可事先征求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意见。

  第十七条 委托制作纪录片,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本台享有该片全部版权,相关节目部门应要求受托单位提供其与文字作者、音乐作者、嘉宾、素材提供者等权利人签订的合同正本,并按照规定填写版权信息记录表。

  第十八条 联合制作纪录片时,承办部门应签订合同与合作方明确约定成片及素材版权权限、权利行使及收益分配方案,并与合拍方共同妥善处理版权关系,维护本台利益。

  第十九条 纪录片制作完成后,节目制作部门应填写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制定的纪录片版权信息记录表,完整准确记录纪录片的基本信息与版权信息,栏目内纪录片应按照第六十八条规定期限向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提交表单,栏目外纪录片应于节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二十条 编导、记者应尽可能整理、保存有价值的纪录片素材,编写详细的场记单,随成片按本台相关规定入库保存。素材版权归本台享有,编导、记者不可进行本职工作之外的利用。

  第二十一条 大型纪录片成片入库时,应将需要保存的素材、场记单、文字脚本、音乐带及使用记录单、照片、纪录片版权信息记录表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编制目录,形成完整的文档案卷,一剧一档,随纪录片一并入库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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