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此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方正公司诉称,方正字库倩字体在创造过程中凝聚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其中每个汉字均是基于独特的笔画、构造、顺序而创造,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我公司对该字库字体和其中的每个单字均享有著作权。宝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中使用我公司独创字体。宝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倩体字库和单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方正公司字库软件光盘中有方正公司对用户的许可协议文件:“最终用户可以在一台计算机上使用该软件,可用于计算机屏幕显示和打印机打印输出。限制内容为:未经方正公司书面许可,软件产品的全部或部分不得被仿制、出借、租赁、网上传输;禁止将字库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用于再发布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发布、电影发布、图片发布、网页发布 、 用 于 商 业 目 的 的 印 刷 品 发 布等)。如果用户使用需求超出了本协议的限定,请与方正公司联系以获取相应授权。”
宝洁公司认为,对字库作品的保护应是针对整体进行保护,而不能针对单字,著作权法没有把对字库字体的保护延及到单宇,否则就限制了字体使用的根本目的。方正公司主张的单字收费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直接使用字库并获益的是设计公司,方正公司应直接起诉设计公司,而非使用设计结果的最终用户。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美术作品要求作品本身具有审美意义。但字库中的单字的独特风格与书法家单独书写的极具个人风格的单宇书法作品无法相提并论,也不同于经过单独设计的风格极为特殊的单字,难以达到独创性高度。将字库中的每一个单字都确认具有独创性,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据不足。无论达到何种审美意义的高度,字库字体始终带有工业产品的属性,是执行既定设计规则的结果,受到保护的应当是其整体性的独特风格和数字化表现形式。如果认定字库中的每一个单字构成美术作品,则他人使用的单字与某个稍有特点的字厍中的单字相近,就可能因为实质性相似而构成侵权,必然影响汉字作为语言符号的功能性,对汉字的正常使用和发展构成障碍,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
此外,宝洁公司并未直接使用方正公司的字库软件,真正对此加以利用并获得利益的是设计公司。宝洁公司作为设计结果的用户,向设计公司支付对价,获得设计成果,对其中字体是否为侵权或违约使用,难以知晓,也没有因此获得不当利益,要求其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
一审法院海淀法院驳回方正的请求。方正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