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女士平时爱好户外摄影,其拍摄过一张独特的风景照,并将其发表在某报纸上。某天王女士发现其照片被某一杂志作为文章配图发表,且并未署上王女士的名字,也未支付报酬。王女士遂将该杂志社告到法院,要求杂志社停止侵权,并向其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积极联系销售商将未销售的图书回收。法院经审理,最终只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向王女士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并让原告承担部分诉讼费。
本网律师点评:
本案中王女士维权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在诉讼请求主张上并没有考虑到维权的成本问题。王女士经过诉讼,因为她还需要承担部分诉讼费,实际得到的赔偿并不到3000元。法院的判赔数额与其主张的相差悬殊。因为法院判赔数额多少有其合理的考量因素,并非原告要的多,法院就判得多。
上述案例中,被告使用照片的方式是作为杂志文章的配图,并未构成文章的主体部分。同时,被告认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存在主观过错,在收到起诉状后主动联系批销商回收未售图书,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酌定了3000元的经济赔偿是非常合理的。
诉讼中更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当事人还可能因为提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而承担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案件诉讼费是依据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计算的,索赔数额越高,诉讼费就越高。法官将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与诉讼请求数额的比例确定原告与被告分别承担的诉讼费,也就是说,只有在完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诉讼费才全部由被告承担。如果原告提出的索赔数额与最终判赔结果相差太多,就要为其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承担相应的诉讼费,有可能发生判赔数额与需承担的诉讼费相抵为负数的情况,这对权利人来说就不划算了。因此,提出合理的索赔数额,能够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支出,真正达到维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