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综合案例 > 著作权维权索赔应适度

著作权维权索赔应适度


时间:2013-3-8 18:23:03  来源:原创  作者:

  案例:

    王女士平时爱好户外摄影,其拍摄过一张独特的风景照,并将其发表在某报纸上。某天王女士发现其照片被某一杂志作为文章配图发表,且并未署上王女士的名字,也未支付报酬。王女士遂将该杂志社告到法院,要求杂志社停止侵权,并向其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积极联系销售商将未销售的图书回收。法院经审理,最终只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向王女士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并让原告承担部分诉讼费。

    本网律师点评:

    本案中王女士维权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在诉讼请求主张上并没有考虑到维权的成本问题。王女士经过诉讼,因为她还需要承担部分诉讼费,实际得到的赔偿并不到3000元。法院的判赔数额与其主张的相差悬殊。因为法院判赔数额多少有其合理的考量因素,并非原告要的多,法院就判得多。

    上述案例中,被告使用照片的方式是作为杂志文章的配图,并未构成文章的主体部分。同时,被告认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存在主观过错,在收到起诉状后主动联系批销商回收未售图书,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酌定了3000元的经济赔偿是非常合理的。

    诉讼中更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当事人还可能因为提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而承担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案件诉讼费是依据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计算的,索赔数额越高,诉讼费就越高。法官将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与诉讼请求数额的比例确定原告与被告分别承担的诉讼费,也就是说,只有在完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诉讼费才全部由被告承担。如果原告提出的索赔数额与最终判赔结果相差太多,就要为其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承担相应的诉讼费,有可能发生判赔数额与需承担的诉讼费相抵为负数的情况,这对权利人来说就不划算了。因此,提出合理的索赔数额,能够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支出,真正达到维权的目的。

    

现在评论本文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输入框即可显示验证码
相关推荐
著作权维权索赔应适度
著作权纠纷诉讼中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扩大法定报酬权范围符合国际著作权立法趋势
【游戏资讯】“喜羊羊与灰太狼”著作权人诉网游公司侵权
律师谈《泰囧》被诉:不涉及《著作权法》问题
中国网络版权在京成立
国务院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版权企业抓机...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编剧权益缺失引争议:谁是作者?(组图)
北晨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广西农业干旱监测预报与农情分析业务系统软件获软...
热门排行榜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常见问... 3747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样本 3368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 259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03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1886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优惠政策 1297
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软件著... 1146
明星大亨获得2011年软件著作... 614
双软企业优惠政策 571
华昌达(300278):强势上涨过程... 545
热门认证
$topcopylist
关于我们 | 在线留言服务 | 人才招聘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Copyright © 2008-2012 中国版权在线-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
网站备案:京ICP备09084542号北京久源博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