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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看韩寒诉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案


时间:2012-3-27 21:24:08  来源:原创  作者:

著名打假人士,科普作家方舟子用文本分析的方法揭露署名韩寒的文章系他人代笔以来,围绕质疑是否成立,该质疑是否侵权的网络论战热火朝天。“天才文学家”、“意见领袖”、“青年偶像”、“公民韩寒”一纸诉状将方舟子告上法庭,指控他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和作品署名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中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然而并不是所有识字的人都能看懂这一法条的明确含义,原因之一就是法条里的词汇含义并不完全等同于词典含义。汉语是一词多义的,但是在专门学科里往往一个词语的外延是被缩小的,缩小到文中的特定含义,而不是原词具备的所有含义。法条里的“作者”是说在著作权法中享有著作权的主体。而我们平时理解的“作者”是指文章的创作者。方舟子尽管从来没有说过韩寒不是署名为韩寒文章的作者,只说这些文章不是他写的,实际上等于说韩寒不是这些文章的作者,这个没错。但是这个语境里的作者的意思显然不是著作权法里面著作权享有人的概念,而是说文章的创作人的概念。方舟子说过韩寒不是著作权人,不是享有著作权的主体这样的话吗?没有。因此他没有侵犯韩寒的所谓著作权,署名权。

  也许有人要问,这不是文字游戏吗?说他不是作品的创作人不就等于说他不是作者?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有三种:创作作品的公民;创作作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法律认为只有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才是作者,为什么还要说“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这就说明,立法者完全意识到,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一定是创作者,但是这部分不一定是创作者的人,本法也认定为著作权的享有人,即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可见,按照著作权法,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完全可以不是创作者。方舟子指出的也正是这一点:公民韩寒不是署名韩寒文章的创作人。可见,讨论并质疑署名韩寒的文章的创作者纯粹是文学作品创作领域的专业探讨,没有侵犯公民韩寒的署名权。如果方舟子在这些作品上署自己或者他人的名字并且公开发表,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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