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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恶意商标侵权将被判惩罚性赔偿


时间:2013-10-21 18:30:24  来源:原创  作者:

“本次商标法的修改,是三次修法中最为从容和全面的一次。”10月11日,山东省法院民三庭庭长于玉谈到商标法的修改时说,“本次修改诸多内容都体现了让商标回归本来属性的特点。”

    据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确权提速防止恶意抢注

    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东武村村民侯修平有一次申请注册商标的难忘经历。2001年,他向有关部门申请为果酒等商品注册“欧尚”商标,2005年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由于有人在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2009年通过复审;对方先后提起一审二审,2010年6月份,他才真正注册成功了这个商标,真是“十年磨一剑”。

    “根据现行商标法有关规定,注册一个商标少则三年五年,多则十年八年,注册程序的繁琐带来了很多问题。”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主任孙欣从事商标工作30多年,对以往注册商标“难于上青天”的现状感同身受。由于现行商标法没有对审查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注册一个商标耗时数年,使一些企业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再者,确权时间长也为一些人恶意抢注别人正在使用的商标提供了条件。更有甚者,出现了一批靠抢注商标牟利的事件。

    针对这一情况,新商标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商标新注册申请初步审查时限、异议案件审理时限、不予注册复审审理期限、驳回复审审理期限、宣告无效复审审理期限等法定工作时限。如“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

    “有了明确的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必然促进商标确权的提速。但是,对于在规定期限内完不成审查的,该如何认定没有规定,这需要具体的实施条例予以规范。”孙欣说,按照一些国际惯例,我申请注册商标,审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答复,视为商标注册完成。目前商标法缺乏这方面的规定,如果没有细则来约束,可能会导致一些商标审查“超审限”。

    惩罚性赔偿保护公平竞争

    “有两家蛋糕店相邻不远,其中一家蛋糕店用另一家蛋糕店的相近的商标为耗子药注册了商标。结果,商标公布并在附近宣传后,另一家蛋糕店的生意一落千丈。”孙欣说,这个事例就是典型的通过商标手段打压竞争对手的生动写照。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经常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等违法行为达到侵占他人商誉、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等不正当竞争目的。新商标法充分考虑到了此类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明确规定,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禁止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具有抢注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等。

    “在保护公平竞争方面,新商标法一个突出的特点是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于玉说,商标侵权代价小而维权成本高,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新版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这必将对潜在的侵权人起到震慑作用。

    “新商标法在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着力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于玉说,针对实践中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现象,新版商标法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新商标法还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对此,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的孙康说,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驰名商标成了企业和地方政府眼中的“香饽饽”,个别地方甚至还和政绩挂钩。实际上,驰名商标不是荣誉,只是发生商标纠纷时或者发生商标异议时,判定是否进行跨类保护的依据。除此以外,驰名商标没有其他作用。他举例说,比如说我这个蛋糕的商标经审查是驰名商标,你在馒头上使用和我近似的商标,就是“傍名牌”,我就可以请求法院跨类保护我的商标,判令你不得在类似商品上使用我的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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