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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标识标注不得误导公众


时间:2012-3-29 21:30:37  来源:原创  作者:

法制网北京3月29日讯 记者李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专利标识标注办法》明确,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要依法处罚。

  办法明确,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此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均不得误导公众。

  办法强调,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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