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1.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包括:(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假冒专利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4)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以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二、侵害专利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责任 |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刑事责任 |
只限于假冒他人专利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
三、侵害专利权案件的处理
1.纠纷处理
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
向人民法院起诉
|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2.举证责任
(1)如果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2)如果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3)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四、诉前救济措施及诉讼时效
1.诉前救济措施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专利侵权诉讼时效
(1)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3)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