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公司诉称:该公司开发完成的计算机软件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和Microsoft Office Professional Edition2003分别于2001年10月25日、2003年10月21日在美国发表。上述计算机软件由微软公司分别于2001年11月6日、2003年12月9日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登记注册。因此微软公司对上述软件享有著作权。全联数码通公司未经微软公司许可,长期在其所销售的电脑中大规模预装上述盗版软件,侵犯了微软公司的软件发行权及复制权,给微软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全联数码通公司停止侵害微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因被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全联数码通公司主张其是整机进货,涉案软件并非由其安装,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微软公司为涉案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和Microsoft Office Professional Edition 2003的著作权人,对上述软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全联数码通公司既不能证明获得微软公司授权,也无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笔记本电脑中侵权软件的合法来源,因此可以认定全联数码通公司销售的上述三台笔记本电脑中的软件为未经微软公司许可而复制的软件,侵犯了微软公司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