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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项实施细则出齐 破除民资准入“玻璃门”


时间:2012-9-13 19:26:02  来源:原创  作者:

各相关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42项实施细则已全部出齐。这既是稳增长的需要,更是深化改革的需要。随着这些细则的切实贯彻落实,相信会进一步提振民间投资的发展信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本报记者 孙勇报道

  目前,各相关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的42项实施细则已全部出齐。近期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这些细则涉及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相关的各行各业,在消除制约民间投资发展障碍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民间投资实施细则的制定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务院鼓励民间投资的决心及有关部门落实‘新36条’的诚意。”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比较大,国务院要求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把稳增长与调结构、抓改革密切结合起来。这42项实施细则的制定出台,既是稳增长的需要,更是深化改革的需要。随着这些细则切实得到贯彻落实,相信将进一步提振民间投资的发展信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民间投资急需穿透“玻璃门”

  2010年5月,“新36条”正式印发,对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壮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在实际落实过程中,有关一些行业领域对于民间投资存在一道看不见的“玻璃门”的议论也不绝于耳。

  所谓“玻璃门”,主要是指阻碍民间投资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一些“看不见,但一进就碰壁”的不合理门槛。从法律法规角度来看,“玻璃门”是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民间投资进入某些行业领域并无任何形式上的限制,但实际上对民间投资准入存在无形限制并导致其难以进入的现象。

  “玻璃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一是政策文件明确规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领域,但缺乏配套实施细则,没有进一步提出准入的条件、途径和方式,以及如何保障进入后的公平竞争环境,民间资本无所适从、难以进入。二是脱离行业实际,设置缺乏必要性的过高门槛,对实力相对较弱的民间投资形成无形的进入障碍。三是法规政策层面没有限制民间资本的规定,但由于体制改革不到位等原因,民间投资根本无法进入,或者担心“不赚反赔”而不敢进、不愿进。四是法规政策规定上是一视同仁,标准也是科学合理的,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附加条款或设置障碍。

  对于民间资本准入“玻璃门”的存在,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司长王晓涛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坦陈,究其原因,核心还是思想认识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时,存在“重大轻小”、“重公轻私”倾向,对民间投资存在不解、疑虑甚至抵触情绪。鼓励民间投资发展,必须要彻底打破“玻璃门”。

  实施细则助“新36条”落地

  从42项实施细则本身来看,有关部门在制定过程中力求有所突破、迈出实质性步伐,很多细节值得关注。

  其中,在能源领域,《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除对“新36条”规定的政策措施进行了细化外,还提出了煤炭资源勘探、开采、经营、加工转化,以及电网、炼油和新能源等领域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的政策措施系统化。在银行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此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科技创新、体育、旅游、文化等领域的实施细则,也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今年6月中旬,《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意见》正式发布,对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提升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了多项意见。

  科技部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快速发展,民间资本持续增长,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科技工作始终把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目前,50%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90%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35%的863计划项目都有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参与实施。民间资本已经成为科技投入的重要来源,民营企业已经成为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意见》提出,要大力引导民间资本开展科技创业投资,切实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带动作用,与地方规范设立和运作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形成上下联动的引导体系,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创办或参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科技创业投资健康发展。

  据了解,2007年启动实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截至2011年年底风险补助、投资保障项目所支持的217家创业投资机构已投或拟投科技型中小企业1635家,累计/预计投资规模约69.83亿元;阶段参股项目33家完成注册的创投机构累计实收资本56.7亿元,促进了政府资金和市场资金的有效对接。

  推进国家高新区建设是《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意见》提出的另一重要举措。意见提出,要实施国家高新区创新发展战略提升行动,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大先行先试力度并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在高新区聚焦具有明确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将高新区建设成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和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重要平台和基地。

  多年来,在支持民营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方面,国家高新区先行先试,敢于创新,已经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为有效利用民间资本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国家高新区企业已经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2010年,国家高新区企业研发经费支出1812.5亿元,占全国企业研发经费的35.8%,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民间资本。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42项民间投资实施细则的出台,首先解决了实施细则的有无问题,为“新36条”的真正落地,提供了基本的依规,应该说是民间投资发展政策走向实施的一个重要步骤。

  民间资本需要公平竞争环境

  “对于民间资本的准入问题,能够出一些细则是最好的。但希望不要变成一纸空文,关键是要落实,变成具体的措施。”针对42项民间投资实施细则,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秘书长陈庆振表示。

  陈庆振认为,应该转变观念,把民营企业同样作为发展经济、解决就业、提供税收的平等一员。给民营企业营造一个在各行各业公平竞争的法律和市场环境,在社会资源、各种要素的使用上均一视同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各类企业的优胜劣汰。

  针对有关实施细则的改革力度不够大,可操作性不够强的看法,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需要通过实践不断完善政策体系,特别是要深化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下一步,要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改革,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投资审批事项和管理法规。民营企业也需要积极转变发展方式,主动积累资本、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切实提高“破门”、“进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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