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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软件版权保护过长作出限制正在讨论


时间:2012-7-11 9:05:56  来源:原创  作者:

董正伟认为,《著作权法(修改征求意见第二稿)》第28条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这显然不妥。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影视视听作品50年保护期没有问题。但是对于计算机程序来说,这个期限太长,容易导致计算机程序软件形成垄断、妨碍信息技术创新。计算机软件程序没2-3年就一次升级,更新如此迅速,保护期太长就等下扼杀创新和信息技术进步

    对于意见稿中允许版权所有人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董正伟也认为这种没有原则的放任版权人保护措施,就等于让版权不择手段私自非法入侵用户计算机系统、或者侵入使用者住宅等侵权行为被合法化,这违反《侵权行为法》和《刑法》285条、286条规定,保护版权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计算机软件程序所有人任意采取版权保护措施就会造成非法入侵用户计算机系统泛滥,信息安全和隐私权难以保障,危害无穷。

    董正伟认为有限制的允许版权人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应当是防卫性质的,软件程序的技术保护措施不能主动地进入用户计算机系统、收集用户信息。否则就是非法侵入计算机用户系统的犯罪行为。

    为此,针对软件保护期限,董正伟提出建议,计算机软件程序版权保护期为自首次发表后25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2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针对技术保护措施,董正伟建议,为保护著作权和相关权,权利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不得进入用户计算机系统、收集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等损害消费者和使用者人身财产权益。计算机软件程序版权保护措施不得非法入侵用户计算机系统、擅自操控更改用户计算机系统文件。计算机软件程序版权保护措施未经用户许可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正伟坦言,大张旗鼓不加限制的鼓励权利人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就会被计算机软件程序所有人滥用。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大量的计算机软件程序所有人打着“反盗版旗号”通过互联网远程操控进入用户计算机系统搜集信息,这实际就是非法入侵计算机用户系统的犯罪行为。这样规定与《刑法》和《侵权责任法》抵触。笔者认为,版权人技术保护措施应当有严格限制,仅仅是限制复制传播、浏览、运行等,而不是未经许可进入用户计算机系统或者住宅收集信息。7月6日北京律师董正伟向国家版权局提出建议,建议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从50年缩短为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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