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技术而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缴纳所得税时加以扣除。然而,这一项利好政策,知道并用好用足这一政策的企业并不多。昨日(22日)下午,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宣讲团来东莞,为企业进行相关优惠政策宣讲。
企业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研发投入自然是水涨船高。为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国家构建了完善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体系。据介绍,2009年我市享受税收优惠企业90家,减免税收8567万元;2010年享受优惠企业92家,减免税收1.12亿元;2011年享受优惠企业105家,减免税收1.67亿元。
“东莞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就有467家,实际上进行了研发投入、符合税前抵扣条件的企业绝不仅仅是105家,绝大部分东莞企业对这项政策还是不够了解,或者知道政策却不知道怎么用。”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夏兴林直言。
为此,省科技厅组织了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主任牟小容教授等专家,赴东莞等地市进行企业研发财政政策宣讲,来自全市各镇街的数百家企业领导及相关业务负责人参加了政策宣讲会。
1000万研发投入或减税125万
某企业2011年度开发新产品的研发费用为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1)假定研发费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则在计算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除了据实扣除1000万元外,还可以加计扣除500万元(1000×50%),据此可以少缴纳所得税125万元(500×25%)。
(2)假定该研发费全部形成无形资产,于2012年1月才达到预定用途,并按照10年平均摊销,则2011年发生的1000万元研发费用,从2012年度开始的10年内,在每年据实摊销100万元(1000/10)的基础上,计算所得税时,可税前加计摊销50万元(1000×50%/10),每年可少缴所得税12.5万元(50×25%),10年可减税12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