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日前公布《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鲁台经贸合作的意见》,以税收减免等方式鼓励台资企业向资源综合利用、文化创新及文化高新技术等领域拓展。 意见规定,台资企业在山东省设立地区性总部或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后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奖励。生产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减征或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文化创新型和文化高新技术台资企业可享受省级高新技术开发项目政策,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享受省市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台资企业在山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