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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公司在武汉起诉企业侵犯软件著作权胜诉


时间:2013-8-6 19:30:13  来源:原创  作者:

湖北新闻网武汉4月12日电 (陈峰 徐丹丹)近日,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代表专程来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院公正审理了微软公司起诉商业用户侵犯微软Office等系列软件著作权案件表示感谢和肯定。

  2011年10月,微软公司在武汉起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Microsoft Office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这是微软公司进入中国大陆地区开展大规模维权活动后,在湖北省提起的首批维权案件之一。

  原告微软公司诉称,其开发完成了包括Office 2000、Office XP、Office 2003、Office 2007、Office 2010版本的Microsoft Office系列计算机软件,并在美国首先发表。2011年8月,微软公司发现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其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中商广场和北京市朝阳区铜牛国际大厦内的两处主要经营地,以及其他各办事处、服务站、流通研究院、创新中心等的相关计算机上,非法复制、安装并商业性使用了微软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上述办公软件,侵犯了微软公司依法享有的软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或销毁持有全部侵权复制件及其载体;同时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881,770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等合理损失人民币101,191元;还要求某科技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向微软公司的书面道歉。

  起诉前微软公司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9月和10月至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办事处和北京总部,根据该经营场所内人员和计算机终端设备流动性强的特点,采取现场抽查10台电脑设备的方式对被告公司使用涉案软件的情况进行取证,确定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营业场所内有9台笔记本电脑均分别安装有不同版本的Microsoft Office软件。

  在起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微软公司提交了美国版权局注册登记的公证书,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2009年年检报告书、被告公司经营地址照片和经公证证明的被告公司网站介绍和员工招聘网页,以及微软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调查、公证、律师等费用票据和Microsoft Office系列软件的市场销售合同、单据。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则辩称,被抽查的9台电脑均为该公司员工个人所有,公司对员工购买电脑无强制要求,也无法控制员工具体使用哪些软件,同时基于员工的流动性强的现状,也无法对员工使用软件状况进行检查;公司对员工购买笔记本电脑发放的经济补贴并未明确说明是对软件使用的补贴;公司对外招聘信息对员工要求仅为笼统要求,也并不代表员工一定必须使用该软件,故请求法院驳回微软公司的诉讼请求。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微软公司开发完成Microsoft  Office2003、Microsoft Office 2007和Microsoft Office 2010三种办公软件,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与美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作为成员国作者的作品应依照两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给予著作权保护,故原告微软公司对上述三种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现有证据显示,被告公司的官方网站提供有Word和Excel文档的下载使用,该公司《员工手册》中要求使用“OUTLOOK”工具软件收发邮件,这些文档模式均为Office办公软件独有;被抽查员工自有使用的9台笔记本电脑也分别安装有上述三种软件中的一款,在部分员工电脑桌面也显示存储有Word和Excel文档,且文档中包含有该公司名称,说明被告公司及其员工分别在企业宣传和业务工作中使用了Office办公软件。同时,被告公司在自有网站以及智联招聘、前程无忧等网站上公布的招聘信息中,显示其部分岗位要求员工“熟练使用Office办公软件”、熟练使用“PPT”、“Excel”、“Word”等要求。庭审中,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其基于办公机构、服务用户分散和员工流动性较高的状况,对自购电脑完成公司经营任务的员工给予经济补贴的事实。这些说明被告公司明确知晓开展经营活动和职员办公中所需的计算机运行条件和软件配置,并应为员工提供工作必要的软件条件。被告虽然在员工手册中要求员工使用正版软件,并规定惩罚办法,但对于前述使用Office办公软件的行为,被告未提交合法购买、使用涉案正版软件的证明,也未尽到企业的监督管理义务,因此,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基于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的使用行为,实际成为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用户,应对员工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2012年1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职工自有电脑中复制安装的涉案软件完成经营任务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商业使用微软Office办公软件,构成对微软公司相关软件复制权的侵犯,应根据其员工实有人数、侵权软件在抽查电脑中所占比例以及正版软件的销售价格计算并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368,912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1,191元。

  该案判决后,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过程中因与微软公司达成和解,于上月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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