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钟等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424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36号】
【案情摘要】
2010年1月18日,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甲方)与王钟(乙方)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协议约定王钟将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四年内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转让于甲方,并排除乙方本人于本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向第三方转让、授权上述权利。如果乙方违反上述约定,须向甲方支付10万元并加上乙方从甲方处获得的相关费用总额的十倍金额的违约金。同日,玄霆公司(甲方)与王钟(乙方)还签订了《委托创作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创作的协议作品,著作权及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地归属于甲方。在协议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乙方在协议期间内创作的包括协议作品在内的各类作品交于或许可第三方发表、使用或开发,或者为第三方创作各类作品。2010年2月10日,玄霆公司依约向王钟预付了10万元创作资金。
2010年6月18日,王钟(乙方)与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想纵横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按公司要求进行职务作品创作,作品著作权归甲方所有。2010年7月18日,王钟以“梦入神机”的笔名在幻想纵横公司指定的网站上发表作品《永生》,连载至2012年2月5日结束。
玄霆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王钟继续履行《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及《委托创作协议》,停止在其他网站发布其创作作品的行为;2、王钟承担违约金101万元;3、确认王钟创作的《永生》著作权归玄霆公司所有。王钟反诉请求判令:1、撤销《白金作者作品协议》;2、解除《委托创作协议》。
该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协议具有人身属性,涉及创作自由,不适于强制履行,但对于已经创作出的作品的权利归属,并不属于不能强制履行的义务,玄霆公司主张依据合同享有《永生》著作权于法有据。玄霆公司依约主张违约金101万元,该约定对应的违约行为包括将作品权利转让给他人等根本违约行为,但鉴于《永生》著作权应判归玄霆公司所有,可以视为合同部分履行利益已经实现,故而应相应减少违约金。故判决:一、王钟创作的《永生》著作权(除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权利以外)归玄霆公司所有;二、王钟与玄霆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签订的《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委托创作协议》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三、王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玄霆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四、驳回王钟其余反诉请求;五、驳回玄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委托创作著作权合同纠纷案,涉及到处分未来作品权利的合同效力判断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网站经营者“买断”网络作家未来作品的合同,是当前网络文学经营中出现的新类型合同。由于合同中含有对作者创作行为进行约束的内容,使得其效力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的终审判决认为,当事人就未来作品的权利转让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创作义务具有人身性质,该合同义务不能强制履行,故判决解除该委托创作合同,被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本案终审判决遵循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规律,依法保护了作者的创作动力和创作热情,对于促进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以及网络文学产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