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韩寒等人诉百度著作权侵权一案,2012年9月17日在海淀法院当天宣判,韩寒胜诉,法院认定百度侵权成立。不过,从韩寒约76万元的索赔额,到10.2万元的判赔额,还是存在较大落差。
在分析之前,大家可以看一下法院的判决理由:韩寒未提交包括出版合同、纳税证明等证据,证明其提交的2万元/千字的稿酬标准说明具有客观性。韩寒在本案中主张按2000元/千字计算赔偿数额,也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法院根据韩寒及《像少年啦飞驰》等书的知名度、畅销情况以及百度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过错程度、侵权影响等因素酌情考虑赔偿数额。
从上述判决理由中,我们不难分析出,著作权侵权损害的赔偿请求,无论是以哪种方式计算,最后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这种计算方式,即我们在为当事人请求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时,要坚持做到有理有据。
先说“有理”。这里的有理,是指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对此做出了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从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为当事人找到三个“理”: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对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从韩寒等人诉百度著作权侵权一案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几种方法:作品出版的稿酬、版税率。这些是最常见的方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如下方法计算: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考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原告复制品销售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等。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本依据的使用前提是只有“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才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产品销售利润、营业利润和净利润三种情况。
3、法定赔偿。所谓法定赔偿,是指运用上述两种方法计算都不能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将依据侵权行为的清洁,在五十万元以下确定一个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数额时,还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
再说“有据”。所谓“有据”是指支持上述计算方法的证据材料。尤其是第一种计算方法(第1个“理”),权利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所依据的方法。例如:可以提供被侵权前和被侵权后的收益对比材料,证明权利人利润减少;提供著作权出版、发表所获得的报酬的财务发票或相关凭证等。权利人在一般情况下,需养成将原始材料和财务凭证留档的习惯,以免侵权行为发生时,有些证明材料因为没有及时留档而遗失。
针对第二种计算方法(第2个“理”),在举证责任方面,司法解释做出了对权利人有利的设计,即不需要权利人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侵权人获得了多少利益,只要能够初步证明即可,甚至只要能够阐述合理的理由而侵权人又无法举证反驳的,就可以。
针对第三种计算方法(第3个“理”),权利人可以尽可能的提供一些证明材料供法官参考,以便法官做出尽可能客观的酌情判决。这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明作品知名度和市场价值的材料;证明权利人知名度的材料;证明作品独创性的材料;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材料。
总之,想要依法维权,就得按照法律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才能运用法律武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