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版权案例 > 刘墉与乾隆的著作权纠纷

刘墉与乾隆的著作权纠纷


时间:2012-9-21 18:19:41  来源:原创  作者:

看过《宰相刘罗锅》的朋友都记得一个情节:乾隆被群臣簇拥着在逛御花园,看着眼前一片鲜花,乾隆诗兴大发,揪下一朵鲜花,一边摘花瓣一边开始作诗:“一片两片三四片,五片六片七八片,九片十片十一片……”群臣全部都安静的听着,乾隆吟到第三句做不下去了,因为再数数就不是诗了。乾隆正在为难时,刘墉加了一句:“飞入草丛都不见。”乾隆和群臣都如释重负,群臣开始给乾隆拍马屁。刘墉和乾隆在晚年的时候都开始出著作,刘墉的诗集里收录了这本书,乾隆的诗集里也收入了这本书。和珅向乾隆告密,说刘墉的诗集里收录了乾隆做的诗,侵犯了乾隆的著作权。乾隆一怒之下把刘墉下了大狱。这就是在刘墉和乾隆之间发生的著作权纠纷案。应该说乾隆还是挺注意保护自己的著作权的,只是保护方法略有不当。

那么这首诗的著作权到底是谁的呢?乾隆认为著作权是他的,因为前三句(一共就四句)是他写的;刘墉认为著作权是他的,因为如果没有第四句,前三句就不是个东西,有了第四局,前三句才像个东西。

乾隆年间还没有《著作权法》,现在有了。根据现在的著作权,这个作品应该是一个合作作品。合作作品是指由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当然,也有不同的意见,有的人认为:合作作品有两个基本要件:(1)合作者之间有合作的意图……即创作时意识到自己与他人存在合作关系……”(李琛著《知识产权法关键词》)这种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许多的作品需要事先的协调、分工。但是把“创作时意识到自己与他人存在合作关系”作为合作作品的基本条件却是有问题的。创作是一个富有激情的活动,灵感突然而至,很难说一定要先压制一下创作的激情,先进行一番的要约、承诺,再开始创作,这是不符合创作的本质的。“共同作品不一定要求作者达成共同创作的协议,从客观上讲,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反对互相合作的关系即可”(半田正文、纹谷畅男编《著作权法五十讲》)。本案中,乾隆没有了灵感,停顿了下来,刘墉突然有了灵感,接上了一句,乾隆没有表示反对,反而是停止了创造,这首诗事实上就由这两个人完成了。这首诗就是合作作品(共同作品),因为乾隆对于刘墉的后续创造活动没有表示反对,反而是认可了这种后续创作,停止了自己的创作行为。如果乾隆反对,完全可以不理刘墉,按照自己的思路继续进行创造,直到作品完成。那么就产生了两个作品,一个是乾隆自己写的诗,另外是刘墉的诗。刘墉的诗用了乾隆的诗的前三句,应该属于演绎作品。而本案这些假设没有发生,所以属于合作作品,刘墉和乾隆都是著作权人。

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应该得到合作者的同意,两人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就在自己的诗集中收录了该作品,属于侵犯了对方的复制权;著作权人有署名权,刘墉和乾隆在自己的诗集中应该注明另外的作者,但是这两个人都只写了自己,所以都对侵犯了对方的署名权;两人出版诗集后,所得收益(乾隆肯定有收益)应该有对方的部分,都自己留下了,属于侵犯对方获得报酬的权利。

看来,著作权法还是挺重要的。

现在评论本文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输入框即可显示验证码
相关推荐
刘墉与乾隆的著作权纠纷
韩寒胜诉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开始
临摹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
迪威视讯:关于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司...
软件著作权保护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北亚时代科技首批数据恢复软件成功取得著作权
中华书局诉国学网侵权胜诉 整理古籍能获著作权
5男子街头卖盗版光碟 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齐被提起公诉
从滞后到超越:互联网时代著作权法律的构造与重组
热门排行榜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常见问... 270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样本 231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 1837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1496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1406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优惠政策 958
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软件著... 926
明星大亨获得2011年软件著作... 534
双软企业优惠政策 406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353
热门认证
$topcopylist
关于我们 | 在线留言服务 | 人才招聘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Copyright © 2008-2012 中国版权在线-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
网站备案:京ICP备09084542号北京久源博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