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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微博受著作权法保护


时间:2013-1-28 18:55:51  来源:原创  作者: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因此,微博能否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微博“作品”,关键在于该微博是否具有独创性。

本报记者袁定波

新浪微博注册用户数超4.24亿,“微博女王”姚晨粉丝超3000万……2012年年底的这组数字说明,微博正深刻影响着中国。

而随着不规范转发等行为的陆续出现以及微博用户著作权意识的觉醒,这块被著作权保护“遗忘的角落”逐渐受到关注。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黄维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何既保护微博用户对其作品享有独占使用权,又不至于让微博这一新兴媒体失去其蓬勃发展的土壤,如何处理微博作品互动、分享的特性与其著作权独占性保护之间的冲突,已经成为基层法院不容回避的问题。

生活心情类微博不具独创性

微博著作权纠纷第一案发于2012年。新浪微博用户“辣笔小球”发布原创微博:和你一起吃中饭最多的人,是你的同事;和你一起吃晚饭最多的人,是你的业务伙伴;只有和你一起吃早饭最多的人,才是你的爱人……请记住:愿意清晨起床为你煮稀饭吃的人,更值得你珍惜。

第二天,这条微博未经“辣笔小球”允许出现在新浪微博认证企业微博“杜蕾斯官方微博”上,截至当日15时40分,该微博被转发1575次。被激怒的“辣笔小球”抗议这一行为并准备起诉,后双方通过律师达成庭外和解。

长期以来,由于网络著作权立法滞后,互联网著作权一直是各方探究的新领域,微博这一新兴信息传播手段的出现,让这一问题生出新纠结。微博究竟是否应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哪些微博能受到保护,成为微博著作权保护需明确的首要问题。

黄维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因此,能否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微博作品,关键在于该微博是否具有独创性。

“对于微博使用者创作的图片、影音类微博,绝大多数是受保护的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这点争议不大,争议较大的是文字类微博。140个字的限制让相当一部分人怀疑,如此简短的文字是否具有独创性。”黄维说。他认为,独创性的标准并不在于文字多寡,而在于其是否充分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或研究成果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智力创造性,是否为作者独特思想的表现。

“刚刚吃过饭,很饱。”“有点累了,晚安,各位。”对于这类随手发的心情类或生活类微博,黄维认为,其内容难以达到著作权法独创性要求,自然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微博作品。但个别描述生活或心情的微博,如果微博用户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亲身感受表达其思想和情感,体现其独特思想、个性、情感、体验,应当认为具有独创性。

“微小说、微散文类微博,往往是作者酝酿再三、字斟句酌、仔细推敲后的佳作。这类微博理所当然应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黄维说。

应建共享规则避免随意转发

微博用户“马伯庸”拥有近30万粉丝,他的微博上原创的一些笑话、段子,通常能获得上千次转发,也常遭到抄袭。“马伯庸”表示:“被抄袭,一方面略有窃喜,说明有人喜欢,但另一方面,只能无奈苦笑。”

微博具有的即时更新、无限制转载、自由传播和分享的特征,是其吸引广大公众的基本要素。在微博世界中,分享知识资源的最重要手段就是转发。若以著作权的眼光去审视,每个转发行为实际上都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应受著作权人的复制权限制,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转发就会构成侵权。

如果按照著作权“先授权、再使用”的授权许可模式,转发每条微博均需事先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一方面将使得微博面临海量授权的困境;另一方面,将严重阻碍知识资源的广泛传播和使用,使微博失去存在意义。但若自由放任,微博世界中侵害著作权的现象可能愈演愈烈,最后导致“著作权法的死亡”。

黄维认为,微博服务提供者可参考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相关要素和许可协议的种类,向微博用户提供类似的微博作品共享许可协议,由微博用户在发布微博时自由选择许可协议的种类,或“保留所有权利”,或“保留部分权利”,或“不保留权利”。选择后,相关协议内容将会在其发布的微博作品上自动标注,以提醒和告知其他用户该微博作品的权利状态和作者允许的共享许可方式。他人进行转发、摘编等行为时,就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可能侵权。

“若微博用户在发布微博时不选择许可协议的种类,则自动视为该微博用户允许其他用户以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的方式使用作品。”黄维说。

本报北京1月2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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