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局一直坚持手机越狱的合法性,但据国外媒体报道,近日版权局却驳回了平板电脑的越狱和发行申请。在对数字版权法案进行为期三年期的审查后,《联邦纪事》表示,因“平板”这一类别很难准确地加以界定,故越狱发行是非常危险的。如理论上它同样可以适用于电子阅读器和便携式游戏机,而随着手机尺寸的不断增加,似乎又可以同样列入平板这一领域。
此外,版权局驳回了个人备份的DVD复制的合法化。原因是合法拥有的DVD复制到其他设备上播放违反了公平使用的原则。但如教育片、纪录片、非商业用途的类别则可进行复制。 而另一项则涉及到解锁手机。新的法案规定,2013年后,在通过运营商许可的条件下,可解除所购买的手机设备的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