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是企业和个人享有的一种保护版权的政策,成功申请以后就有法律效益。所以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是企业和个人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方式。
软件“套牌”实质就是盗版
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适普案”中的侵权行为,是目前计算机软件行业中出现较普遍的一种形态。其侵权方式类似于机动车的“套牌车”,特征是用户购买少量的正版软件后,超越授权范围,采用技术手段绕开正版软件的加密措施,在多台计算机上安装使用,实质也是一种盗版行为。
证据保全揭真相
2007年3月7日,武汉适普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适普公司)向武汉市中院起诉,称武汉某空间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适普公司是一家测绘测量软件公司,其提及的这种计算机软件名为“VirtuoZoNT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以下简称V软件),是一种卫星、航拍测绘软件,被广泛地应用于城市规划、军事测量、卫星遥感等众多应用领域。这是一套完全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摄影测量系统,由适普公司与武汉大学遥感学院共同研制,市场售价每套6万-10万元。自1999年1月20日起,适普公司享有对该软件的著作权。
成立于1998年的某信息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空间数据采集、电子地图、测绘数据加工的软件公司。1998年9月和2000年11月,该公司共购买了7套V软件,均价每套6万元。自购买后,一直享受适普公司的售后升级和维护服务。
在这期间,适普公司发现某信息公司可能存在侵权行为。2007年2月,经适普公司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经现场勘查,法院工作人员在该公司操作间内发现共有57台计算机上安装了V软件,分别重复使用了7个相同的软件加密许可号。
法庭实验“还原”真相
2007年7月3日和同年12月5日,武汉市中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时,被告某空间信息公司提出,复制软件是用于数据备份,不是商业使用。他们还提出,V软件必须与合法授权网卡配合,才能正常使用;而该公司的计算机上虽安装了涉案软件,但由于没有原配网卡,根本不能正常使用。
为了验证这一点的真实性,2008年2月29日,一次特殊的实验在武汉市中院进行——在法院的一台普通电脑上,对被告的“数据备份”进行现场安装演示。实验结果表明,将该数据直接复制安装在没有原配网卡的演示电脑中后,通过手动修改演示电脑的网卡设置与授权文件号一致,该“备份软件”数据可以正常处理卫星遥感数据。
经审查,法院认为,某信息公司是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7套V软件的最终用户,但其超出许可范围大量复制、使用了V软件,构成侵权;依据该7套软件合同价款,法院最终确定按每套单价6.1万元计算,被告某信息公司因其侵权行为,致使适普公司的软件销售额减少了305万元;另外,适普公司为此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万元,属于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某空间信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1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