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音乐市场举步维艰
让我们再来看看合法的数字音乐市场。在中国,不论在线音乐还是移动音乐都没能正常有序发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盗版太强势。网络免费下载的盛行,致使中国数字音乐的主要构成为移动音乐,这一点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欧、美、日、韩等国家和地区均有成熟发达的合法在线音乐市场。在移动音乐市场中,作为内容提供者的唱片公司,目前仅能获得移动音乐销售收入额的5%甚至更少。另据艾瑞咨询(iResearch)的统计,2008年中国移动增值市场已达180亿美元,其中与音乐有关的增值服务占到45%,约81亿美元。但唱片公司只能从中分得约4100万美元。
生死攸关的广播权和表演权
毋庸置疑,如今从餐厅、酒店到广播机构,大量商家都在通过播放音乐吸引客户、提高效率和推动业务增长。这些电台、电视台、饭店、餐厅、机场、酒吧等,使用录音制品直接或间接帮助其经营,从而得到利润。作为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尽管为此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资金投入,却根本无法从广播、表演等方面得到应有的收益,这使处于转型期的音乐产业雪上加霜,处境越来越困难。
以国内最大的唱片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为例,虽拥有大量优秀唱片资源,但由于复制权能带来的利益日益萎缩,广播权和表演权又没有被法律赋予,只能靠搞多种经营维持运转。曾繁荣一时的广东唱片业,现在50%左右已转行改做其他行业。国内音乐制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音乐产业举步维艰。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使用音乐的行业。据有关资料显示,餐厅和酒店行业的全球价值现已超过了2.3万亿美元。
而广播业的全球价值更是高达325亿美元。音乐产业没有义务为这些行业做无私共享。国际经验表明,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是音乐行业收入增长的重要渠道,但是在我国,录音制作者却无法收取这方面合理的使用费用,因为我国的《著作权法》尚未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不久前,我国著作权人终于等到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颁布。对于著作权人拥有这项权利并且最终有了可操作性的付酬标准,作为一个音乐从业人员,甚感欣慰,但同时也很不解,为什么同样是广播权,录音制作者却不能享受到同样的待遇呢?尤其在行业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这两项权利对唱片公司来讲无疑生死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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