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等5项罪名对被告人王紫绮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等5项罪名对该组织骨干成员陶铭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4名组织成员中,有1人被判处死缓,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1人被分别判处2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06万元;判处王紫绮等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23067.86元。涉案的4名公安民警分别因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3年6个月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紫绮犯罪组织具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的四个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述各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紫绮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王紫绮、陶铭古所犯强迫卖淫罪的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