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靖)中央新影制片厂1958年拍摄并出品了纪录片《地下宫殿》,记录了定陵的挖掘过程。而大恒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明十三陵》剪辑了其中部分内容。目前,海淀法院认定《明十三陵》侵权,判令大恒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中央新影制片厂称,他们完成了片长约20分钟的纪录片《地下宫殿》的制作,享有该片著作权,但后来发现大恒出版社出版的《明十三陵》中,未经其授权使用了该纪录片,并擅自进行大量剪接和编辑,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
“我们发出律师函后,大恒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拒不赔偿经济损失,而且仍然在各大书店、网上书店及相关旅游景点书店销售侵权出版物《明十三陵》。”中央新影制片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被告大恒出版社辩称,《地下宫殿》与《明十三陵》是不同作品,《明十三陵》运用的是音像素材,不构成侵权;《地下宫殿》一片应为新闻纪录片,属于新闻范畴,而不是文学艺术作品,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且其著作权保护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目前已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央新影制片厂享有纪录片《地下宫殿》的著作权。《明十三陵》2007年发行时,《地下宫殿》片尚在50年的著作权保护期内。《明十三陵》多处使用《地下宫殿》片段,合计使用时间占《地下宫殿》片长的1/3,占《明十三陵》时长的1/6,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大恒出版社未取得授权并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因《地下宫殿》已逾著作权保护期限,现进入公有领域,法院未支持原告下架诉求。最后,法院判令大恒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J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