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是我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年来,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新技术、新问题不断涌现,现行软件登记相关法规已无法完全适用当前登记工作以及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该制度实施20周年之际,本文通过总结成绩并提出相关修法建议,希望对进一步完善计算机软件登记制度有所裨益。
我国计算机软件登记制度已经实施了整整20年。1991年6月4日,国务院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发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软件条例”),1992年4月6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发布实施,截止到2011年底,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共登记软件41万余件。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计算机软件具有不同于其他作品的突出特点,因此对于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保护,采取了通过法规单独立法予以保护的方式。同时针对计算机软件特点建立的软件登记制度,也采取单独实施的方式。软件登记制度作为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有效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登记确权有助避免纠纷
从1992年软件登记工作开展以来,截止到2011年底,登记机构共登记软件41.63万件。2002年后共登记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702件,其中软件专有许可合同登记361件,软件转让合同登记341件。此外,还有变更和补充登记共6307件。
20年来软件登记工作的实践表明,软件登记在帮助软件著作权人明确权属关系、避免发生软件著作权纠纷、保障软件交易安全、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以及顺利解决纠纷和打击侵权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
通过软件登记可以帮助软件著作权人明确著作权归属,避免权属纠纷和保障交易安全。计算机软件与其他作品相比,不论从表现形式还是创作过程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特点。从表现形式来看,软件不易识别又极易修改。从创作过程上来看,软件的开发需要明确的功能需求,不同方的参与以及资金的大量投入等。通过登记申请,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和软件开发的材料,可以帮助申请人理顺开发者和软件开发其他参与方的关系,明确软件著作权归属,避免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在软件许可使用和转让中,登记证明可以起到消除当事方疑虑,促进顺利交易和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
有效利用登记证明和登记档案有助于顺利解决纠纷,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软件登记证明可以作为诉讼活动中的初步证据,有效地减轻了软件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减少了诉讼成本。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以及著作权、工商和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取软件登记档案,取得原始证据。在办理相关案件,这些证据对于缩短案件办理时间,判断著作权归属和确定侵权责任等都提供了有效的帮助。此外,法院通过查封软件登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相关案件的顺利审理。
软件登记有效地配合了国家软件产业政策的实施。过去的20年也是我国软件产业快速发展的20年。特别是近10多年来,国务院多次发布有关鼓励发展软件产业的重要政策。在这些政策中,始终强调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和重视软件登记的作用。多年来,软件登记证书成为软件产品认定、软件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软件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同时,软件登记在软件企业投融资、软件出口等方面也发挥了一定作用。
登记制度相关法规相继调整
在软件登记制度实施的20余年中,软件登记的主要法律依据“软件条例”和“登记办法”分别在2001年12月和2002年2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软件条例”和“登记办法”对登记的种类、效力及异议程序和撤销等内容、做了比较大的修改。
关于登记的种类,原来的软件登记种类包括三类,即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续展登记、软件著作权转移备案。其中软件著作权续展登记是依据修订前的“软件条例”而定。修订前的“软件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25年。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此外,按照修订前“软件条例”的规定,适用软件著作权转移备案的情形包括“凡已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之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以及中国籍的软件著作权人将其在中国境内开发的软件的权利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时,应当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在修订前的“登记办法”中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还规定了继承软件著作权也应办理著作权转移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