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上虞一家事业单位两名工作人员,为了评职称需要,抄袭他人早已发表的论文并在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结果被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告上法庭。近日,上虞市人民法院调解此案,两名被告同意停止侵权,并各赔偿8000元。
他和她是同一家单位的工作人员。2006年5月,他在某期刊上公开发表了一篇学术论文。今年初,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发现,他发表的这篇论文与其会员刘先生于2002年在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雷同。经鉴定,他的论文与刘先生的原著作品单篇雷同率高达77%。而她于2009年在某期刊上发表的一篇学术论文也是一篇“高仿”,经鉴定,雷同比率为53%。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认为,两人抄袭其会员的原作品,既未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也没有署著作权人姓名、支付报酬,已经构成侵权,就提起诉讼要求两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500元。
昨天,上虞市人民法院民三庭的法官告诉记者,这两人都是单位的中层干部,他俩自己觉得还挺冤的,因为当时他们为评职称,确实曾部分抄袭了别人的论文,但是并不是原告方的几个作者。“相当于张三的论文,被李四抄后发表了,又被王五抄袭同样发表了,他和她从‘二道贩子’那儿进行了部分抄袭。”
法院认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作为享有法定职能并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及提起诉讼的权利。他和她的行为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应当进行赔偿。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提醒,论文抄袭是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人或者经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抄袭行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