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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对私权发展的影响


时间:2012/9/11 20:11:06  来源:原创  作者:

法治是法理学研究之重要课题,私权是私法尤其是民法所关怀之最基本人权。从人治到法治,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现代法治发展趋势之基本归纳。在人治盛行社会,虽也存在法律,然因其为统治阶级统治之工具,故法律不可能成为统治阶级社会治理之依据性规范,只能作为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控制之手段。在义务本位社会,民以义务为行为主要内容,人之权利不可能得到充分有效之保障。只有当社会进入法治社会以及权利本位时代,人之权利尤其是私权才可以逐渐被确认,并在法治之发展过程中得到进一步扩张。

  那么,现代法治对私权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于何?根据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之演变沿革规律,从民法对人、社会和生活之关注程度以及人和社会之发展实践出发,现代法治发展至少于下列三个方面于私权发展之影响有所体现。

  平等精神之强调和主体意识之发育:私权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平等原则是现代法治之基本原则,平等精神也是法治精神之重要组成部分。伴随法治逐步发育和发达,自由、平等、博爱等原则之倡导和呐喊,主体意识之逐步强化,促进权利主体范围之扩张。除妇女权利之变革之外,诸如奴隶之权利、农民之权利以及处于被统治地位其他弱势群体之权利主体地位,亦逐步得到法律之认可。

  私权主体范围逐步扩大的另一个不可否认的表现,是法律对胎儿利益和死者利益延伸保护之认可。显然,此即法治发展过程中一项私权扩张成果。承认胎儿权利并对其加以明确保护,应该成为现代法治发展之必然趋势。同时,死者利益保护亦于法治推进过程中受到广泛关注。立法直接赋予利益相关者之诉权,司法亦逐步产生关于死者权益保护之判决。以中国为例,在胎儿利益方面,相关法律如继承法即明确规定胎儿必留份制度,照顾胎儿利益;在死者利益方面,相关司法解释即明确规定死者利益受到侵害时之救济方式和程序。应该断言论,此亦即中国法治发展对私权扩张影响之重要体现。

  自由精神之承认和权利意识之觉醒:私权客体范围逐步拓展。自由原则为代法治之基本原则,自由精神亦为法治精神之重要结构分支,此一重要法治原则和精神在私法上之体现即为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据梁慧星先生之观点,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为民法之基本原理。在债权领域,意思自治之体现最为充分,尤其是现代契约法强调契约自由原则,合同权利之设置几乎完全借助于有效约定,即仰仗意思自治来决定合同权利之各种样态。对此,法律将违约责任内容约定之权限亦慷慨让与合同当事人,其对违约责任之约定,法律一般不加干涉,并且裁判机构于裁判合同纠纷时,亦应尊重当事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有效约定之违约责任。

  现代法治自由原则之承认对权利意识之觉醒有促进作用,“为权利而斗争”之信条逐步成为人们维护权益之强大动力,意思自治原则指导下之权利运作亦在有序发展。但与此同时,人们亦似乎不得不承认,权利客体亦伴随社会发展进步和社会关系之逐步复杂化而渐趋扩大。这种趋势无疑使私权之发育和发达程度加速,反过来亦促进法治进步。例如,现代城市居住环境发生深刻变化,高楼大厦林立,于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产生,围绕此权利,又延伸出通说承认之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大权利;再如,相邻关系内容也逐步丰富起来,直接影响相邻权客体之增加,眺望权、采光权等权利之确认即是证明;又如,伴随科技发展之日新月异,知识产权客体亦正逐步扩张,像计算机软件之著作权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之承认等,均为法治发展过程中的显著趋势。

  博爱精神之倡导和人性意识之强化:倾斜保护弱势群体之私权。博爱精神应当明确成为现代法治精神,此与现代法治强调以人为本之意识或者人性意识协调统一。如何保障不同群体权益之平衡秩序,是现代法治必须解决之关键问题。在法理学上,利益和正义之所以成为法之基本价值,皆因社会实践需要利益平衡,需要公平正义。由于处于相对或绝对弱势地位之群体,与作为相对方之强势群体无法在同一阶位对抗,因此,在两方当事人利益天平上总会存在倾斜问题。如果于法律上和制度上不加以作出技术处理,则只能导致强者愈强,弱者更弱。鉴于此,现代法治将其博爱精神与人性意识贯彻于对弱势群体之倾斜保护上来,对弱势群体专门立法或者在纠纷裁判上实行不同之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以使不平衡之利益秩序恢复平衡。

  于此方面,最为典型之表现即对消费者、劳动者、雇员以及中小企业、中小股东之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其立法目的即保证作为弱势群体之消费者能够有效降低其获得本应获得私权之斗争成本;劳动法或者专门针对雇员之法律,其立法目的概莫能外。在公司企业法律等私法领域,对中小企业和中小股东之倾斜保护,亦十分明显。中国新近修订之《公司法》还对中小股东之诉权等诸多权利加以完善。显然,此亦为法治发展之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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